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发展中心,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市体育局2023年9月22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23年9月22日
重庆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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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阶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为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造成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等危害后果。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3000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未造成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等危害后果。 |
处违法所得2倍--2.9倍(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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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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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 |
处3000元--7000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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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2.9倍--4.1倍(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
处7000元--1万元(包含本数)得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
处违法所得4.1倍--5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2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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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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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经责令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实际损失。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后立即改正,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小。 |
处实际损失0.5倍--1.5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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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实际损失。 |
处实际损失1.5倍--3.5倍(不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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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造成较大实际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 |
处实际损失3.5倍—5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3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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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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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等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22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处22万元--38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 |
处38万元--50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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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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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处5万元--18.5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处18.5万元--36.5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
处36.5万元--50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5 |
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五元,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处1万元--3.7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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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7万元--7.3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处7.3万元--10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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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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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逾期未关闭,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22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关闭, 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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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2万元--38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关闭,造成了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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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8万元--50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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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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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5万元--18.5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8.5万元--36.5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36.5万元--50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
8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2000元--6000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处6000元--1.4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4万元--2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挠”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3000元--9000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一般 |
对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利影响。 |
处9000元--2.1万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 |||
从重 |
有言语辱骂、 肢体攻击等暴力抗拒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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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1万元--3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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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五)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体育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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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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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不予并处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经警告后及时改正。 |
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并处5000元--1.25万元(包含本数)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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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 |
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并处1.25万元--1.75万元(不包含本数)罚款。 | |||
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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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
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并处1.75万元--3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 |||
11 |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 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 进行虚假性、 误导性宣传的;(三)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从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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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4400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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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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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4400元--7600元(不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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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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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600元--1万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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