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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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体〔202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体育局2020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20年7月3号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研水平提升和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科研管理改革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重庆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批准设立的体育科学研究项目,由市体育局负责主管。

第三条  项目设立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激励创新、促进合作、需求引导、注重实效”的要求,主要用于广泛动员全市体育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围绕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结合实践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发展体育科技创新团队,全面推进我市体育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体育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共同完成。

第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审核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协议书,约定绩效考核目标,下达立项计划,配置项目经费,统筹协调项目监管,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所承担项目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分为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负责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研究工作、过程管理、结题评审、成果登记,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监督管理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保管项目研究资料及成果资料,向市体育局报送项目资料和报告有关情况,组织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项目参与单位配合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分工实施项目研究及管理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并主持项目具体研究工作,牵头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组成员研究工作,向项目负责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结项申请、成果登记等资料,归档保存项目资料,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开展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研究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受市体育局委托,负责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论证、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经费审查、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评审工作纪律。

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训练、科研、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体育局根据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面向全市体育系统和社会征集选题建议,定期公开发布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者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一条  项目设立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四个类别。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攻关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助力竞技体育备战关键技术研究、全民健身关键技术应用推广和示范研究、体育产业发展研究、体育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研究、体育相关新技术新装备研究、体育公共服务研究、体育改革及政策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研究、体育科技服务与应用研究、体育文史文化研究、各类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我市体育学科创新团队发展研究、体育融合发展与开放交流研究等方面。

第十三条  攻关项目聚焦我市优秀运动队重点运动员备战关键技术突破和科技服务需求、科学健身关键技术应用推广和示范、我市体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攻关等方面的研究。

攻关项目为专家学者与市体育局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同时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聚焦全市体育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全市体育工作会和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力求解决具体问题,提供重要决策报告、战略规划服务;聚焦我市优秀运动队备战中的训练、科技、医疗、综合服务保障需求及相关问题研究,我市体育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和创新,体育领域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满足重大社会公益需求等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研究。

重点项目考核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考核为主。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聚焦体育发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交叉学科融合创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探索,决策咨询研究,一般性科技应用服务,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满足社会体育公益需求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

一般项目考核以主要技术指标、决策报告、技术规划、调研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示范应用报告、技术标准规范、发明专利、科普作品、教材专著、软件系统等代表性成果为主。

第十六条  青年项目用于激励杰出青年研究者开展体育创新研究,发展体育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体育科研后备人才。青年项目按一般项目进行管理,选题聚焦于创新探索,跟队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委托项目。委托项目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委托项目主要针对市体育局急需,需要短时间提交研究成果,难以通过公开申报确定的项目;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研究领域独特,专业性强,相关单位或团队已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研究成果;公开申报流标,有必要在当年重新组织研究的项目。

委托项目由市体育局按程序定向委托给有研究实力的科研单位、相关组织机构及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委托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另行确定项目资助经费,单独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无不良行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的申请人,应在本领域有较突出的成就,并有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青年项目负责人是体育系统以外的,应当未满40周岁;是体育系统内的,年龄应当未满45周岁。

(二)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项目申请人在组织项目研究的同时,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和承担主要研究任务。

(三)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有未结项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或有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能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保障,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报市体育局备案。合作单位间协议书应包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子课题设立、工作条件保障、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及管理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评审活页。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书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体育局每年度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范围内进行申报。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四)项目研究内容涉及市体育局所属运动队的必须有市体育局所属运动队的相关教练、队医、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参与。涉及到政策制度研究的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合作开展研究。

有运动队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推荐材料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选题分析准确深入,目标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预计解决的问题方案合理,研究设计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论证充分,验收考核绩效目标和结果指标设定合理,符合实际需要。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应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与体育工作实践结合紧密,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能解决具体问题。

(六)项目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审核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由市体育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协议书》,明确资助经费,约定项目研究绩效考核目标,并下达立项计划。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对研究周期一年以上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项目研究关键环节及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采取抽查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任务书要求提交项目研究关键环节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申请报备调整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市体育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情况、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体育局将及时予以调整、取消后续支持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变更或终止时,应附上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应及时申请延期或终止项目。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变化、项目负责人健康状况、长期出国(境)、工作变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实施技术攻关的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科技成果。

(四)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主动申请终止项目时,项目研究协议同时终止,同时退回已资助的项目经费。市体育局对终止项目进行撤销项目处理,通报相关单位,计入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诚信记录,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相关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不影响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体育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不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情况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或久拖不结、无故延期,逾期超过半年未结题,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项目严重违反成果管理规定的;

(八)应主动申请终止而没有申请的。

强制终止项目时,项目研究协议同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资助项目经费。市体育局对强制终止项目进行撤销项目处理,并通报相关责任人,记入个人科研诚信记录,取消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验收结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清理,通知到期应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率、结题质量、项目管理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和《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财务报告》,提供相关成果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项。

第三十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绩效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研究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复议三种情况。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通过专家评审鉴定,经市体育局验收合格,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未达到考核要求;

(二)所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体育局强制终止项目,对项目进行撤销项目处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五年内承担市体育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复议:

(一)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二)项目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一年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验收不合格,按验收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研究完成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结项时可免予评审鉴定:

(一)项目研究成果得到市级领导或市体育局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对解决运动队训练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益,得到运动队教练及领导签字认可;

(三)通过项目研究出版发布了教材、专著、译著或科普作品,或项目研究论文被本行业国内或国际最高水平专业期刊收录1篇以上。

免予评审鉴定的项目,经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即验收合格,按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材料即可结项。免于评审鉴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再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资助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市体育局当年专项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专家建议、预期成果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攻关项目和委托项目资助经费按程序另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资助方式为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自筹经费,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相关经费纳入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在确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有经费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一般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为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9类。编制预算时需提供相应的测算依据,其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所需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合理核定。

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监督,实行单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劳务费根据研发实际需要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中,项目承担单位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并建立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参照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四)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后续拨款在中期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五)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与研究不相关的费用,严禁违规行为。

(七)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经费,在管理和使用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市财政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对所承担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费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及申请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体育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和推广。

第五十三条  符合公开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条件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成果进行评估,列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组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符合转化应用条件的体育科技成果。鼓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创造条件推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应用,促使其发挥效益。成果转化应用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提交转化应用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研究成果中包含调研报告、数据分析报告、政策决策报告、技术标准规范、教材论著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结果的,凡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市体育局科教处同意,可采取呈报市体育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批示、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或专辑等多种方式加强推广应用。市体育局将汇总选编好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信息,宣传市体育科研成果,供领导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第五十五条  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应标明“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资助”以及项目编号等标注。国家体育总局体质评价与运动机能监控重点实验室承担项目的作者单位需同时署名“国家体育总局体质评价与运动机能监控重点实验室”。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目成果。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成果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七条  研究成果实行终身追究制度。对违反成果管理规定、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体育局撤销项目,列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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