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871K/2023-00119 | [ 发文字号 ] | 渝体〔2023〕15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体育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9 |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市实施意见》,统筹推进群众身边体育民生实事工作,鼓励和支持区县体育公园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制定《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建设和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市实施意见》,统筹推进群众身边体育民生实事工作,鼓励和支持区县体育公园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公园,是指建设在体育用地或绿化园林用地或其他性质用地上的包含体育健身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标识设施等内容的,具有一定环境品质且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运动休闲场所。
第三条 规划和建设体育公园要坚持以满足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稳定与和谐为基本出发点;要以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只适用于按照公园标准规划和建设,且免费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公园。
第五条 体育公园的资助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认定:
(一)市体育局负责建立全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实、命名、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具体实施建设。
(二)市财政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核实、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公园的等级与内容
第六条 体育公园按照其建设的体育场地面积大小(按场地统计调查口径计算)和能同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标准场地的种类多少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等四个等级。
(一)大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8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2块足球场、2块篮球场、2片羽毛球场、2片网球场、6张乒乓球台。
(二)中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含,下同)——15000平方米(不含,下同),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6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2块篮球场、2片羽毛球场、4张乒乓球台。
(三)小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4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1块篮球场、2张乒乓球台。
(四)微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6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2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或1块篮球场。
第七条 体育公园应当满足市民体育运动健身、为健身群众提供配套服务和公园所必备的绿化环境配套功能等要求。除此之外,大型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市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中型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区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小型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街镇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微型城市体育公园主要满足社区级体育运动健身需要。
第八条 体育公园的建设内容包括体育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和标识设施等四部分,其中大、中和小型体育公园原则上应当建设下列所有设施,微型体育公园可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建设下列所有设施中的必要设施。
(一)体育设施部分应包括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健身项目设施和休闲项目设施三个方面内容。
1.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包括能开展田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网球、排球、轮滑、游泳、攀岩和冰雪等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设施;
2.健身项目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
3.休闲项目设施包括老年人和儿童休闲健身的健身游憩设施。
(二)配套服务设施部分包括公共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和体质监测服务设施等四方面内容。
1.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公厕、淋浴等设施;
2.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零售、书报、器材租赁等设施;
3.安全管理设施包括简易医疗设施和提供给体育公园管理方使用的管理用房设施等;
4.体质监测服务设施包括体质监测室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三)绿化与环境设施部分包括景观绿化、环境标牌标识、休闲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方面内容。
1.景观绿化设施包括草坪和树木;
2.环境设施包括公园的出入口、公共活动区域、公共设施、坡道、台阶等设施;
3.休闲设施包括座椅、凉亭等设施;
4.其他设施包括照明、垃圾桶等设施。
(四)标识设施包括形象类标识、指引类标识、说明类标识、宣传类标识和警示类标志等五方面内容,具体按照《重庆市体育公园标识系统应用规范》(附件1)执行。
1.形象类标识主要包括体育公园主、次出入口的形象标识;
2.指引类标识主要包括体育公园的全景导览标识、区域导览标识、人行导览标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行及停车场标识、多向指引标识、卫生间指引标识等;
3.说明类标识主要包括场地识别标识、场地说明标识、公园景点介绍标识、公园管理制度介绍标识、卫生间标识、功能房标识、饮水点标识、无障碍通道标识和树名标识等;
4.宣传类标识主要包括科普和宣教标识等;
5.警示类标识主要包括临水、临崖及体育健身锻炼安全标识等。
第九条 各类体育公园中所包含体育运动项目的场地规划、建设、施工和验收标准,体育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调试和维修管理均要符合国家相应最新规范、标准和要求。各类体育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及标识设施等的规划、建设、施工和验收标准均要符合国家相应最新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十条 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为城市公共土地使用管理的党政部门或全资国有企事业单位(包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单位),能够全面认真履行体育公园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职责,具有管理和维护体育公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在建设体育公园时要有满足体育公园规划和建设的用地和规划条件,要能够确保自主筹措体育公园的建设及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必须要保障体育公园正常对外开放,对公园内的体育场地要有免费对市民开放的详细安排,要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免费开放的场地和对应的具体时间。申报补助时要承诺每个运动项目每天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总开放时间的50%。
第四章 补助经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对由区县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核实的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体育公园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视体育公园中体育运动项目种类数量、体育场地面积大小和惠及周边群众的覆盖面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对以往年度已经给予经费补助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体育公园,在其扩建后达到大、中和小型体育公园规模和标准的,由区县体育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经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核实后,按照原已享受补助金额与大、中和小型应该补助金额的差值给予扩建补助。同等级的体育公园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体育公园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挤占、截流和挪用。
第十六条 体育公园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建设或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体育公园实施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申报补助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的程序:
(一)申报建立项目库。各区县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策划建设本地区体育公园项目储备库并报送市体育局(附件2)。项目储备库实行“一次性建立,动态性维护”的管理方式,各区县体育部门每年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报请市体育局增减项目,动态维护项目储备库。
(二)提出补助申请。各区县体育部门对已建成且符合本办法资助要求的体育公园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申报”的原则于每年一季度向市体育局申报(具体时间以市体育局申报通知为准)。申报的体育公园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所有程序和手续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报材料为《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请示;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项目规划及建设用地情况;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验收情况;公园体育运动项目设置情况及免费开放公示情况(附件4);申报实施主体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政府的意见等。各区县体育部门在提交项目申请的同时还要在市体育局规定的预算申报时间内,将申报的补助资金纳入市体育局预算投入系统申报。
(三)专家评审核实。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核实。
(四)制定补助方案。市体育局汇总当年申报的所有项目专家评审核实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市体育公园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额度。
(五)补助项目公示。在通过评审核实后,市体育局要将拟补助支持的体育公园项目在局官网上面向全社会公示。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提出的当年体育公园补助支持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向相应区县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对微型体育公园的资助,只支持本办法印发之后规划建成的项目(不含建设在居住小区内的体育公园),不支持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建成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体育公园要按照申报资助时填报的《重庆市体育公园体育运动项目免费开放公示表》(附件4)免费向市民开放体育运动项目场地,并自觉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已享受补助支持的体育公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未按本办法要求免费向市民开放体育运动场地和开展补助资金的,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并对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违反财经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渝体〔2017〕252号)废止。
附件:
1.重庆市体育公园标识系统应用规范
2.重庆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申报表
3.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申报表
4.重庆市体育公园体育运动项目免费开放公示表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申报表
项目基本信息 | |||
体育公园名称 |
|||
公园所在地址 |
|||
实施主体单位 |
|||
填报人 (签字) |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
||
规划、建设、对外开放和资金筹措情况 | |||
用地情况 |
|||
规划情况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必须项目说明体育场地面积大小和能同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标准场地类型及种数) |
|||
运动项目计划免费开放情况 |
|||
项目总投资 |
总投资: 万元 拟申报资助金额: 万元 | ||
计划建设和竣工时间 |
计划建设时间: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 |
附件3
重庆市体育公园资助申报表
项目基本信息 | |||
体育公园名称 |
|||
公园所在地址 |
|||
实施主体单位 |
|||
填报人 (签字) |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
||
规划、建设、对外开放和资金筹措情况 | |||
用地情况 |
|||
规划情况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必须项目说明体育场地面积大小和能同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标准场地类型及种数) |
|||
运动项目计划免费开放情况 |
|||
项目投资及拟申报资助情况 |
总投资: 万元 拟申报资助金额: 万元 | ||
开工和竣工时间 |
开工时间:年月日 竣工时间:年月日 | ||
审核意见情况 | |||
申报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体育部门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庆市体育公园体育运动项目免费开放公示表
公示单位(盖章): 公示时间: 投诉服务电话: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
每天正常开放时间段 |
每天免费开放时间段 |
每天免费开放时间占正常开放时间的比例 |
体育运动场地开放预订电话 |
联系人 |
备注 |
区县体育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政府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