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871K/2019-014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体育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1-17 | [ 发布日期 ] | 2019-01-17 |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体〔2019〕37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
《重庆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4日局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9年1月14日
重庆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提高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占有、使用并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分货物类固定资产和工程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货币性资产及存货、对外投资等资产。
第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系统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局系统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局系统所有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市体育局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制定局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领导局系统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信息库,了解和掌握局系统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
(四)负责局系统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局系统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局系统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负责调查处理局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第八条 市体育局作为局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其内部处室管理职责为:
(一)局计财处
1.负责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2.负责代表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衔接;
3.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配置审核工作;
4.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清查、统计和处置工作;
5.负责局系统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优化配置、调剂、共享、共用方案的提出或审核;
6.负责牵头组织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考核评价工作;
(二)局办公室
1.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2.负责牵头局机关固定资产及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的配置、采购、登记、发放、调剂、处置等管理;
3.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
4.负责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并负责定期盘点与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局竞技处
负责对局系统竞技体育训练、比赛类器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局群体处
负责对局系统全民健身类器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五)局科教处
负责对局系统兴奋剂检测仪器及其他重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局产业处
负责对局系统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出租出借、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局系统对外投资流动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局机关各处室
负责本处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九条 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登记、领发、保管、调拨、维修等管理;
(四)负责处置本单位限额以下固定资产,负责办理本单位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通过划拨、政府采购、调剂、捐赠或建设维修改造等方式进行配置,其配置应当遵循节约原则,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严禁超标、重复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配置按国家、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市体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货物类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求
(一)局机关各处室申请购置货物类固定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提出购置计划。处室根据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交局办公室。资产购置计划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购置的原因、资产的品目、数量、单价及总预算等。
2.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根据机关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核处室资产购置计划,统一填写《局机关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在审核时要坚持节约、环保的原则,对能够在局机关内部调剂配置的,要进行调剂。对超出配置标准和数量的,要单独说明原因。对不能调剂配置确需新购置的方可统一购置。
3.局计财处复核。局计财处在收到局办公室提交的《局机关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后,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批。局计财处复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将《局机关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送呈局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采购的副局长审批(对一次性购置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5.采购。完成配置审批后,由局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或自主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6.领用。完成采购后,局办公室要及时办理所购置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和使用处室的领用手续。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购置单项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固定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提出购置请示。局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事项专题向市体育局提出购置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购置的原因、资产的品目、数量、单价、总预算和资金来源等。
2.市体育局审核。局办公室在收到局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购置请示后按收文程序处理,按处室职责分工分送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局联系单位和分管财务采购的副局长审批(对一次性购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采购。完成配置审批后,由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或自主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4.使用。在采购完成后,各直属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所购置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和使用管理手续。
(三)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配置货物类固定资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类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求
通过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维修项目配置工程类固定资产的,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体育局基本建设和设施维修管理办法》《重庆市体育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明确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门部门,并安排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对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新配置的固定资产,要填报《固定资产验收表》进行验收入库,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并一一对应贴制固定资产标签。对入库固定资产要填报《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和检查。对领用固定资产的,领用人要填报《固定资产领用表》,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领用。
第十九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配备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填报《固定资产交还表》后,人事和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人事和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要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填报《国有资产实物盘点表》,查明国有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填报《国有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调整国有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对除下列以外的固定资产按月进行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本成本。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审核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化整为零拆分处置国有资产以规避审批监督,除重大突发情况外,各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处置”。如有待处置资产,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由市财政局审批的事项和流程
1.审批权限
(1)负责对房屋建筑物、土地、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除前述资产(事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一次性处置原值(或净值,下同)达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上述限额是指:局机关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直属单位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负责跨部门或跨级次调拨固定资产的审批。
2.审批流程
(1)局机关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
由资产使用处室提出处置申请交局办公室。处置申请的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处置的资产品目、数量、原因等。局办公室在收到使用处室提出的处置申请后,会同局计财处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采购的副局长审批(对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局领导审签或者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局计财处按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体育局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市财政局将对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
直属事业单位要就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请示的方式向市体育局申报。市体育局在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后,由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办理,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处室职责送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局联系单位和分管财务采购的副局长审批(对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局领导审签或者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局计财处按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对市体育局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市财政局将对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由市体育局审批的事项和流程
1.审批权限
(1)负责对局机关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其他资产进行审批;
(2)负责对各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进行审批。
2.审批流程
(1)局机关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
与由市财政局审批的局机关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相同。并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计财处在10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2)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
与由市财政局审批的直属单位资产的处置审批流程相同。由局计财处代表市体育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并由局计财处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直属事业单位审批的事项和流程
1. 审批权限
负责对本单位内部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其他资产进行审批。
2.审批流程
(1)部门申报。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事项。
(2)内部论证。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
(3)单位领导审核。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审查小组提出的处置建议进行审核(对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提交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
(4)局领导审批。经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核后,送联系本单位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5)备案报送。对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审批事项应在处置事项完成审批后的10日内向市体育局进行备案,并由局计财处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正式请示文件;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5.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6.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正式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4.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正式请示文件;
2.《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7.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正式请示文件;
2.《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本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等;
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正式请示文件;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内部资产报废报损审核意见书,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书;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产权转让行为的,须按要求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按以下情况办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市财政局委托;由市体育局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市体育局委托;单位自行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单位委托。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三)评估单价低于5万元的;
(四)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第三十一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市财政局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的参考依据。
首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但下浮后的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含)以下的,须按审批权限报市体育局或市财政局重新审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性资产的(即退补差价),须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如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的,须按审批权限报市体育局或市财政局重新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并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遗失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已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固资管理部门应进行盘点核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表》后,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送单位领导审批。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报损,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电子废弃物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资产报废后电子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渝财资产〔2011〕24号)规定,均委托重庆市中天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上门无偿回收。在电子废弃物实物移交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交接盘点,如实填写《电子废弃物回收单》,切实做到移交实物与报废处置清单相符,不符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章 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要按照国家、市级相关部门和市体育局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类固定资产按采购发票金额登记上账。新建工程类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报告登记上账。对维修工程类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减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登记上账。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接受的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上账手续,并及时通过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发生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涉及贫困群众等个体受助对象确实无法取得捐赠收据时,应当要求受赠方在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接受捐赠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相关批复和单位内部的相关同意处置的签批手续下账,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账表数据,确保系统数据账实、账表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费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国库。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有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单位因资产配置需要安排经费的,处置收入缴交单位为财政拨款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自收自支的单位,通过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完整、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体育局各处室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职能职责,对局系统国有资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机关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完全由本单位自行负责配置、采购和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三重一大”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其履责结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未能切实履职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处室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责任,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重庆市体育局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渝体〔2016〕437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渝体〔2011〕38号)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局机关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
2.直属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
3. 固定资产验收表
4. 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
5. 固定资产领用表
6. 固定资产交还表
7.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表
8. 国有资产盘盈盘亏登记表
9.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10.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1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12.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表
附件下载:渝体(2019)37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