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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1.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指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建设的含有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和两张室外乒乓球台的健身场所。   2.乡镇体育健身工程:指乡镇以室内体育场地设施和室外灯光篮球场为主、含有多种体育场地设施、可开展多项群众健身活动的场所。   3.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指在社区、村、公园、绿地等地建设由室外健身器材组成、占地不多、经济实用、可免费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4.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指财政资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室内体育场地。   5.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体育公园、全民健身广场、户外体育营地、社区运动场、健走步道、登山健身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