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征求《重庆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质复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发展中心,市射运中心、市残疾人体协:
为进一步做好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我们制订了《重庆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质复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3日前书面反馈市体育局竞体处。
重庆市体育局
2024年12月9日
(联系人:梁华山,联系电话:023-61665152)
重庆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资质复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本市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配置的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获得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资质的单位,每两年需按本细则进行资质复审审批。
第二章 复审复核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复审由重庆市体育局审批,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或指定人员完成该项工作的复查复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受理、办理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训练单位的资质复审工作。
第六条 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资质复审工作。
第七条 对在复审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收回资质。
第三章 资质复审需要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体育局同意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批复。
第九条 复审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一致(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第十条 复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复审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情况及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第十三条 3年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重庆市体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复审合格后,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抄送重庆市公安局,同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复审结果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附件:重庆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行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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