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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的通知(渝七运组委会办〔2024〕25号)

日期:2024-09-24

市七运会各代表团,合川区筹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将于2024年9月20日开幕,9月29日闭幕,部分项目先期举行。现将《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运动会组织和参赛等工作。

重庆市体育局于2023年1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渝体〔2023〕385号)即时废止。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体育局代章)        

2024年9月14日           

(联系人:梁华山,联系电话:023-61665152)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检验我市体育后备力量训练水平,夯实全运会备战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激发市民群众的体育热情,促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为现代化体育强市建设作出贡献。

一、参加单位

各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各行业系统及单位。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公开组)和青少年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足球(11人制)、乒乓球、网球、铁人三项、自行车(公路)、排球(沙滩排球、气排球)、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棋牌(围棋、国际象棋、象棋、桥牌)、龙舟共14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拳击、马术、击剑、足球(11人制)、高尔夫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橄榄球(7人制)、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霹雳舞、滑板、攀岩、棒垒球(棒球、垒球)、武术(套路、散打)、滑冰(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单板滑雪)、冰球、越野滑轮、棋牌(围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象棋、五子棋、桥牌)共31个项目(下划线为冬季项目)。

(三)表演项目

高尔夫球(成年组)、体操(少儿组)、自行车(小轮车自由式,青少年组)、板球(青少年组)、壁球(青少年组)、啦啦操(成年组、青少年组)、体育舞蹈(成年组、青少年组)、桨板(公开组)、门球(公开组)、钓鱼(公开组)共10个项目,竞赛方案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或已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重庆籍市民。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可代表其户籍所在区县参赛,也可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重庆籍市民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

(3)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的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项报名截止前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流水单据。

2.在渝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籍卡复印件、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所在院校或院校所在区县参赛。

(二)青少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运动员可代表户籍所在地区县或学籍所在地区县参赛。

2.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适龄运动员优先代表原输送区县参赛,足球、篮球、橄榄球、棒垒球项目优先代表共建单位所在区县参赛。

3.2023年秋季学期已具有我市中小学正式学籍的非重庆籍运动员可代表学籍所在区县参赛。

4.运动员须至少参加过一次重庆市体育局主办的年度该项目比赛(市七运会新设分项、最小年龄组最小年龄段、已代表重庆市参加过全国正式比赛和必参赛项目的除外)。

(三)成年组认定运动员代表资格所依据的社保、学籍、户籍等材料,按本项目报名截止前的实际情况确定;青少年组认定运动员代表资格所依据的学籍、户籍等材料,按2024年4月30日前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除跳水项目外,市优秀运动队其他项目考核招聘(选招)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市运会(跳水项目考核招聘运动员参赛的不再享受相关输送奖励政策)。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各区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外省区市招收的运动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均不得参赛。

(六)市级优秀运动队、市级体校在训的非重庆籍运动员必须是2024年1月31日前已完成代表重庆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如根据本规程条款无法明确其代表单位,则该部分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由所属备战单位提出认定意见,且每个代表团各分项最多不超过2名,名单报市体育局审核公布后方可参赛。冬季项目全国注册认定截止时间与该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一致。

(七)与市体育局共建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备战项目的,其共建运动项目中非集体球类项目最多可有4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足球项目最多可有8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三人篮球项目最多可有2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篮球项目最多可有3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橄榄球项目最多可有4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棒垒球项目最多可有5名非重庆籍运动员(含上述第五条运动员)。

(八)市级优秀运动队、市级体校中参加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的非重庆籍运动员(包括2023年1月1日以后转入重庆市户籍的市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2029年(冬季项目为2028年,下同)前不得交流到其他省区市,市体育局不出具放弃注册证明材料(如代表资格协议在2029年前结束,需签署新的注册协议并交市体育局审查,且注册期不得早于2029年12月31日结束,2023年5月31日前已签署并向市体育局备案的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2023年12月31日以后迁入我市户籍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市运会(代表重庆进行全国注册的除外)。

(十)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提供合规依据并按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适龄运动员可凭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居住证以个人名义参赛。在渝工作、生活、学习的华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龄运动员可凭相关身份证明以个人名义参赛(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五、共建市级优秀运动队及市重点业余体校

(一)在本市运会周期内与市体育局正式签订共建市级优秀运动队协议的区县和最新认定的市重点业余体校可与所招收运动员的原输送区县进行两次计分,但运动员需持有原输送区县户籍地的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代表联办区县或市重点业余体校所在区县参赛。

(二)同一名运动员只能有一个两次计分单位。

(三)各代表团须按要求将《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报市体育局,经审核、公示、确认公布后方可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含)项目(不含表演项目,以代表单位计算)以上或12名(含)运动员以上报名参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

(二)区县代表团需参加青少年组田径、游泳项目,需参加青少年组篮球、足球、排球项目中至少两个项目,需参加青少年组至少一个冬季项目。

(三)同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赛;除攀岩、铁人三项、冬季项目和表演项目外,同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年龄组、一个分项的比赛,不得跨项参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所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联络员1人。运动员50人以下,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名,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

七、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采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报名不足3个参赛单位的比赛小项不设项。

(四)除部分项目规则允许并列名次以外,其他项目不并列名次。

(五)青少年组部分项目将进行预赛,具体安排以单项竞赛规程为准。

八、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橄榄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杯、金、银、铜牌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青少年组具体计牌计分办法如下:

1.足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橄榄球、棒垒球、冰球项目按所取得的奖牌×4统计奖牌,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代表团总分。

2.其他项目按13、11、10、9、8、7、6、5分统计代表团总分。

3.已设项项目参赛人(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共建及市重点业余体校重点项目两次计分

1.计分要求

(1)两次计分仅限于青少年组。

(2)市重点业余体校之间、联办单位之间、市重点业余体校和联办单位之间,同一布局(联办)项目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3)每个代表团各项目两次计分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规程规定青少年组运动员报名总人数的20%(不足取整数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共建项目与重点体校项目一致的不得超过10人)。与市体育局签订的共建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2.计分办法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2)两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0.5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5.5分、5、4.5、4、3.5、3、2.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3)两人以上项目:两次计分单位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5.5、5、4.5、4、3.5、3、2.5分)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如同一两次计分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计分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4)足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橄榄球、棒垒球、冰球项目:两次计分单位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4、3、2、1分,棒垒球、冰球只计前八名)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如同一两次计分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四名或四名以上的计分运动员,则最多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4倍(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棒垒球、冰球只计前八名)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3.两次计分运动员由代表单位负责报名,占代表单位报名名额。

(三)青少年组破纪录计分办法

游泳、射箭、田径、射击、举重项目设重庆市最高纪录。打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且被予以认定的,加计13分,破纪录加分直接计入单项成绩。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总成绩破重庆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个人成绩、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破纪录不加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四)政策性奖励

政策性奖励只计入区县代表团青少年组。

1.大赛成绩

(1)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奖励

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我市运动员在以下大赛上获得录取名次,按如下方式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8计入。

获全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5计入。

获世界杯总决赛、世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4计入。

获亚运会、世界杯分站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3计入。

获青奥会、亚洲杯、亚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2计入。

获全国计奖比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

如同一单位在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中获名次,则所获奖牌、名次分最多按两人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未列入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设项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周期共建项目,按上述政策奖励+1枚金牌和相应名次分增加奖励。

(2)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奖励

获得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学青会)公开组、校园组(仅认定中学组)录取名次:按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的2倍计入学青会的参赛单位所在区县代表团(校园组的参赛单位按市教委《关于组队参加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函〔2023〕54号)认定,仅认定中学组);按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计入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在区县代表团,如该单位同一小项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则最多只按照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的2倍计算。运动员学青会参赛单位与其所属单位为同一单位的不重复计算。

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在区县认定依据:校园组按参加学青会时学籍所在区县认定;公开组优先按市优秀运动队输送认定,如无输送,报名参加市七运会的按市七运会参赛代表资格认定,如未报名参加市七运会,按参加学青会时学籍所在区县认定。

2.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输送奖励

各区县在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向市级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选招运动员(以批文为准)或我市输送的警地共同培养运动员,每输送一人,按1枚金牌和13分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跳水项目选招运动员如参加市七运会比赛,则不再享受输送奖励)。

(五)并列名次计分办法

比赛中如出现单项比赛名次并列,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将全部空出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作为并列名次者名次分。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奖牌并列,各按0.5枚计算。

(六)与市体育局共建运动队的,按协议约定享受相关计牌计分政策。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成年组

成年组只公布单项比赛成绩,不进行代表团成绩排名。

(二)青少年组

以代表团青少年组正式项目比赛成绩(不含表演项目,含两次计分、破纪录加分)和政策性奖励两项结果进行综合成绩排名,并录取前十二名;同时公布代表团青少年组正式比赛(不含表演项目)成绩总排名,但不再颁奖。

1.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2.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十、市七运会另设“竞技体育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最佳赛区和优秀竞赛组织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单项竞委会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二、报名和报到办法

(一)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按要求填报大会统一制订的报项表一式二份报市体育局(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同时应提供100字左右的代表团简介一份,逾期报项将不予受理。参加单位报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第二次报名: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三、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由市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和竞赛组织部门在《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总体要求下负责管理和审定。

(二)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该组合(队伍)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三)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成绩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递补或空缺。

十四、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负责对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七运会期间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三)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十五、其他事项

(一)各代表团团旗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团旗在代表团联络员会议时交组委会统一保管,闭幕式后领回。

(二)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须统一整齐。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规格、样式、颜色、号码以及有关标识等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各代表团须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经费及其他

(一)成年组各项费用自理;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组委会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二)组委会按相关规定补贴承办单位部分竞赛经费。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的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负担。

十七、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小项、运动员年龄、金牌数及参赛人数按《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小项金牌数年龄组报名人数设置方案》(渝体〔2024〕79号)执行。

十八、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的项目设置、运动员资格、竞赛办法、计分办法等相关政策,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将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以及市体育局对市运会总体发展改革的需求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如进行调整,届时将会提前予以公布。

十九、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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