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市七运会各代表团、各竞委会,组委会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体育局代章)
2024年3月29日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上发扬中华体育精神,恪守体育道德,赛出风格、赛出水平,根据《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遵守《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以及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
(二)加强对运动队(员)的教育和管理,“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
(三)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展现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依据裁判法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区规定。
(五)有以下言行的,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年龄、资格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2.组织、教唆、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
3.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正常执裁的;
4.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5.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错判、重大漏判的;
6.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7.赠送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组织或接受高档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8.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
10.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言行。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委会负责。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报单项竞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由各项目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6: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8:1。
(三)按四舍五入评选,不足评选队数(人数)可评选1队或1人。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名单并颁发奖牌。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委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水平和体育风尚共同提高。
(四)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公布,不得提前或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