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体育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体育总局各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制定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对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部门应主动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填报规范》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
反映体育总局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各部门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规章与文件
体育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发展规划
本部门制定的或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综合及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步骤等;
(四)资金信息
体育总局负责分配的财政性资金及各部门预决算信息;
(五)工作动态
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进行工作、活动的情况;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及其他为公众和法人服务的事项、办事指南、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七)执法监管
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决定;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统计信息
本部门统计数据、专项调查及其数据分析与解读;
(十)人事管理
体育总局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体育总局机关公务员、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一)应急管理
部门相关的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等;
(十二)其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体育总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十条 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体育总局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信息公开办对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总局政府网站(www.spor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同时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点,可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和修订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和修订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信息公开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信息公开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应及时转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指定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信息公开办并说明依据;认为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建议。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信息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无法在信息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在汇总相关部门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体育总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申请;
(七)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八)对于要求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九)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体育总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体育总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通过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在提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