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体育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信息公开日常业务工作,协助处置重大复杂信息公开申请。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制作、获取及公开。
第四条 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以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为工作原则,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五条 市体育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体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体育发展统计信息;
(五)体育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体育预算、决算信息;
(七)体育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八)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属性的政府信息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再送至局领导审签。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体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重庆市体育局官方网站(tyj.cq.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同时可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重庆市体育局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管理,各处室负责将起草的主动公开信息在局官网上公开,宣传处应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推动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推动本部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 “网上办”“掌上办”,所有能在网上办理的要全部入驻“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事项的日常办理和结果发布。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庆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当面提交、邮政寄送及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后,依据局机关各处室职责,将收到的申请转送至机关各处室处理。各处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内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由承办处室负责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间。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在汇总承办部门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到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相关情况和意见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庆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会机关各处室编制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