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竞技项目备战训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体〔2023〕356号
各直属训练单位、市体科所,各共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40号) 《重庆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2〕89号)《关于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其他重大赛事备战保障工作,加强对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体育局竞技项目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重庆市体育局
竞技项目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奥运会、全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其他重大赛事备战保障工作,规范我局备战训练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加强对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奥运项目国家队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战训练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全运和非全运会项目备战训练发生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体育局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的直属训练单位和共建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是备战训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市体育局统一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组织预算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备战训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专项核算,必须保证备战训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得挪用,并按规定向市体育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章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范围
第六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出席国际国内年度比赛、优秀运动队异地训练及出国集训、优秀运动员交流引进、竞技体育人才引进、构建复合型团队、购买服装装备和器材、科技助力、康复治疗、测试检测、营养补充、服务保障,以及与备战训练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一)出席国际国内年度比赛支出指为备战全国及国际综合性运动会而参加国际国内年度比赛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包括:报名费、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夜餐费、误餐费、饮料费、公杂费、兴奋剂监测检测费、心理监控费等。
(二)优秀运动队异地训练及出国集训支出指优秀运动队为备战全国及国际综合性运动会而到异地或国外训练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场租费、公杂费、管理费等。
(三)优秀运动员交流引进支出指因备战工作需要,从其他省市、单位或国外交流引进运动员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参加全国性赛事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协议交流费、训练费、中介费等。
(四)竞技体育人才引进是指聘请高水平的教练员、体能教练员、运动防护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竞技体育专业人才的经费支出。
(五)构建复合型团队是指根据运动员训练参赛需要,组建训练及保障团队并开展服务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六)购买服装装备和器材支出指根据日常训练需要或赛事组委会要求,购买专业性服装、运动装备和器材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七)科技助力支出指根据运动项目特点,专家团队对训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科技攻关和服务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八)康复治疗支出指为运动员快速恢复体能、调整训练状态、实施康复理疗、进行伤病治疗等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九)测试检测支出指为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检测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十)营养补充支出指为运动员调节机能状态购买营养品、高蛋白食品、功能型饮料、运动型饮料、滋补用品等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十一)服务保障支出指为维持备战工作运转而产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聘用翻译员、医务人员、设备操作维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临聘人员,购买卫生、消毒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用于备战工作人员差旅、会议、培训、医疗、公务接待等。
(十二)其他费用支出指除上述内容以外,因项目特点不同而发生的与备战训练有关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章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标准
第七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分为运动队基础保障、国家队运动员专项保障、重点运动员专项保障三类经费。
第八条 运动队基础保障经费按照训练单位运动员人数进行核定。有在编在训运动员的训练单位,按照在编在训运动员人数核定;有运动员编制但无在编运动员和没有运动员编制的训练单位,按照实际在训运动员人数核定。共建单位不享受基础保障经费。
第九条 运动队基础保障经费标准:
全运会、非全运会项目均按照不超过10万元/人.年进行投入,项目影响力大、损耗大、培养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条 在第九条核定的基础上,本市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按国家队层级和入选时间再单独投入。
(一)国家队、高等院校或其他高水平训练单位代培:不超过1万元/人.月;
(二)入选国家青年队(各级U系列国家队):不超过1.5万元/人.月;
(三)入选国家(集训)队:不超过3万元/人.月;
(四)入选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按整月计。
(五)非奥(全)运会项目按50%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核定的基础上,有望参加奥运会或在全运会上争金夺牌的重点运动员,可按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年.人再标准单独投入。
第四章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按“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备战训练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员营养品采购,由市体科所制定年度营养品采购目录,目录以外的不得采购。各单位按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在目录中采购营养品。
第十五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需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者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要加强备战训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支内容,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备战训练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跟踪考核,监督检查的机制,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 对发现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备战训练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原《重庆市体育局备战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渝体〔2019〕363号)和《重庆市国家队运动员培养输送办法》(渝体〔2019〕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