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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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

渝体〔2017〕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已经市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7年2月17日

 

 

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我市做出的贡献,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体竞字〔201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市体育系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

第三条 体育运动奖章每年授予并颁发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就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四条 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并结合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动成绩必须是由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正式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创全国纪录是指经全国单项体育组织正式批准的纪录。

 

第二章 体育运动奖章的等级及授予条件

 

第六条 体育运动奖章分为金质奖章、银质奖章、铜质奖章三个等次。奖章只授予获得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本人。

第七条 运动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一)金质奖章

1.奥运会参赛运动员;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3.青奥会第二名、第三名;

4.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5.亚运会第二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6.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7.全运会、智运会前3名;

8.全国年度最高水平锦标赛、冠军赛第一名;

9.创全国纪录;

10.新晋升国际级运动健将。

(二)银质奖章

1.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参赛运动员;

2.青奥会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3.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名、第三名;

4.世界少年锦标赛第一名;

5.亚运会参赛运动员;

6.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7.全运会、智运会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8.全国年度最高水平锦标赛、冠军赛第二名、第三名;

9.全国青运会前三名;

10.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11.创全国青年纪录;

12.新晋升运动健将。

(三)铜质奖章

1.青奥会参赛运动员;

2.世界青年锦标赛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3.世界少年锦标赛第二名、第三名;

4.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二名、第三名;

5.全国年度最高水平锦标赛、冠军赛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6.全国青运会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

7.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名、第三名;

8.全国少年锦标赛第一名。

(四)凡获得体育运动奖章的集体、团体项目设集体奖(每人颁发一枚奖章)。

第八条 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一)根据运动员本人当年授予体育运动奖章取得的运动成绩,此前直接连续培养该运动员两年以上的教练员,授予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原则上一名运动员只对应一名教练员,下同)。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奖等级低一级评定体育运动奖章。

(三)培养输送运动员取得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体育运动荣誉奖章成绩的非市体育局训练单位、市级体校教练员授予金质奖章。

(四)培养输送运动员取得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体育运动一级奖章成绩的非市体育局训练单位、市级体校教练员授予银质奖章。

(五)对在训练方法、手段和技术、战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选材合理,输送率高,基本功扎实,技术提高快的教练员,可根据贡献大小评定不同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三章 体育运动奖章的申报和授予

 

第九条 须严格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由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申报。运动员依据比赛成绩自动认定。

第十条 体育运动金质、银质、铜质奖章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并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体育运动奖章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各等次奖章只授予一次,重复获得同一等次奖章,第二次起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连续获得三次铜质奖章,将授予银质奖章,连续获得三次银质奖章,将授予金质奖章。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条件,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应酌情降低奖励等级或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授予体育运动奖章的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按国家体育总局实施的体育运动项目成绩统计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2016年1月1日后取得的成绩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体育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渝体〔2016〕4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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