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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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体〔2016〕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6年3月11日

 

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授权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承接区县体育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院校经市体育局授权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及市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第十条 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市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一条 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院校专业设置情况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部门或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项目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全国各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具体流程以全国各单项协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全市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以项目准确全称开始,接着是4位认证年份,1位技术等级编码,最后是4位认证顺序号。例如,2016年认证的田径项目一级裁判员证书编号为:“田径201610001”;2016年认证的武术套路项目二级裁判员证书编号为:“武术套路201620025”。

第二十一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按年度进行注册并于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前报市体育局备案,同时还应将当年由上级体育组织批准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一并报市体育局备案;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由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按年度进行注册并于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前报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未注册备案的裁判员不得参加重庆市各级各类赛事活动及被推荐参加国际、国内裁判员业务学习、培训、考试或赛事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将下一年度裁判员培训计划分别报市体育局、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市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和地方性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市体育局同意推荐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试学习班,考试合格被正式批准的裁判员,可凭票据由市体育局一次性报销往返差旅费(不高于飞机经济舱标准)和报考通知中所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市体育局同意推荐参加由国际、全国单项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裁判员培训学习,可凭票据一次性报销往返差旅费(不高于飞机经济舱标准)和培训通知中所规定的费用。市体育局系统的裁判员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其他系统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第八章  裁判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各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有意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经授权的市、区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如在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力、违规、违纪行为,市体育局及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将对相应授权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09〕110号)、《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及奖励办法》(渝体〔2010〕12号)、《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和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渝体〔201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年度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备案表

      2.重庆市()年度一级裁判员备案表

      3.重庆市()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人员备案表

      4.重庆市()年度()项目裁判员培训计划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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