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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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体〔2020〕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精神,做好我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市体育局制定了《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20年8月11日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体育与相关行业深层次融合,全面提升我市体育产业规模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重庆市体育局按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体育产业区域,在体育产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产业相关领域,指的是《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6号)中注明的十一大类,如后期国家统计局有所调整,以最新大类为准。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分为三类:一是以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集群为单位,命名为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根据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评定,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布局,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四条 重庆市体育局负责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负责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考核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

重庆市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地区、单位和项目,原则上须获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局负责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重庆市体育局推荐和报送,并协助重庆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效益显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2.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3.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4.所在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比较完善的配套政策。

5.申报区域应具有职责明确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

(二)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位无失信行为。

3.在体育产业的相关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4.持续经营2年以上(以申报时间为基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6.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三)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持续运营时间2年以上(以申报时间为基准)、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位无失信行为。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项目运营和管理制度健全。

5.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1次,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集群申请示范基地的由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单位由拟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项目由拟申报单位或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经初审合格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向重庆市体育局统一报送。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及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重庆市体育局产业市场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提出拟命名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报经重庆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重庆市体育局核定批准。

第十三条 重庆市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应扎实做好体育产业统计、标准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等基础工作。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大做强做精,逐步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重庆市体育局加强对基地的指导与服务。除赋予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和标识的权利外,重庆市体育局对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和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重点是建设体育资源、体育产品和服务开发、交易与消费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优良的政府服务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建立体育金融等服务平台,创新体育产业投融资机制,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管理运营单位或机构在申请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原则上至少包含一个或多个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二十条 重庆市体育局产业市场处负责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产业基地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经重庆市体育局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撤销产业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体育局产业市场处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送本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示或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一)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示

1.基地管理机制、制度和机构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2.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3.连续2年缺席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有关会议;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5.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收到警示的示范基地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及重庆市体育局。

(二)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产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及填报要求

 

 一、申请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1.区、县申请示范基地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集群申请示范基地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需对应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具体要求撰写。

(三)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四)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总体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及其基本情况。

(五)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应将政策文件原件扫描后纳入申报材料,清晰显示政策的出台日期、文号和政策全文及附件内容。

(六)其他能够展现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的材料。

 二、申请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介绍。

须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体育产业所在领域主要业绩及案例,其他内容须对应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三)申请单位上年经济效益、经营状况、纳税能力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申请单位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其他能够展现申请单位在体育产业利于经营发展情况的材料。

 三、申请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须包含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和信用证明材料,项目运营状况说明,其他内容须对应重庆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三)所申报项目上年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四)所申报项目社会效益材料证明。

(五)所申报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六)项目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和相关制度情况介绍。

(七)其他能够展现所申报项目产业优势的材料。

 四、填报要求

(一)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均以前一年度发展状况及相关数据为依据撰写。

(二)申报材料应按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须提交材料所列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A4纸大小,双面打印,一式5份),同时提供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

(三)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正式、准确、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信息缺失、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评审的资格。

重庆市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