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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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体〔2019〕40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加强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结合重庆实际,设立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效益为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申报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重庆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促进重庆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包括:

(一)体育竞赛表演业;

(二)体育健身休闲业;

(三)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

(四)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三)后补助。主要用于已经完成的项目,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扶持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支持体育创新创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运营管理体制,能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申请单位或申报项目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项目经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织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三)实地考察: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方案会商:市体育局研究拟扶持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五)项目公示:对会商确定的扶持项目,通过市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费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重庆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体育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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