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渝体〔202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体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全市健身步道建设,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对《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步道,包括登山道、健走道、骑行道,主要开展山地运动、快走、慢跑等户外运动项目。
第三条 规划和建设健身步道要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合理规划,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创新机制,融合发展;高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1月1日之后,按照相关建设和配置要求规划建设且完全免费对外开放的健身步道。健身步道将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资助。对于已享受过资助的健身步道,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五条 健身步道资助资金来源为体彩公益金,资金资助周期为“十四五”期间。
第六条 健身步道的资助资金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认定:
(一)市体育局负责建立全市健身步道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实、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核实、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资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健身步道主要建设标准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登山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要求:单行线宽度不得小于0.5米,双行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缓冲带每侧不得小于0.2米。
(二)路面要求:路面材料可就地选用石材或其他外来硬化防滑材料,表面需平整密实,不易积水。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步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山步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登山步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山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步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在登山道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要考虑设置路灯、步道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健走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要求:健走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缓冲带每侧不得小于0.2米。
(二)路面要求:路面可选用合成材料、砾石材料、沥青材料、木质材料、砖制材料、天然材质等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彩色沥青或塑胶颗粒或橡胶卷材路面,路面应保持平整,不易积水。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步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走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健走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走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步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还要考虑设置路灯、步道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骑行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及长度要求:自行车道单行线宽度不得小于1.5米,双行线宽度不得小于2.5米,长度不小于10公里。
(二)路面要求:路面应为硬质路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彩色沥青或塑胶颗粒路面,路面应保持平整,不易积水。在可驶入机动车的区域要设置隔离带(墩),防止机动车进入。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骑行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骑行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骑行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骑行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骑行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在骑行道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要考虑设置路灯、骑行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将对各区县上年新建成的符合本办法建设标准的健身步道按每条建成公里数给予相应资助。具体标准为: 3—1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2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1—3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过30公里的健身步道,按前述标准累计递增计算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健身步道中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挤占、截流和挪用。享受资助的健身步道要按照《重庆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渝体〔2019〕369号)的要求,结合导示标识设置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
第十二条 健身步道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资助建设或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健身步道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申报资助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健身步道资助的项目在建设时要满足健身步道规划,具备建设用地和规划条件,其实施主体要能够自主筹措健身步道的建设及配套资金,要保障健身步道免费对外开放,要具备管理和维护健身步道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县体育部门根据《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健身步道规划,形成建设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已建成和拟建的健身步道名称、位置、长度等基本信息。市体育局根据各区县报送的健身步道规划,汇总形成全市健身步道拟资助项目库。
第十六条 各区县体育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资助要求的健身步道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申报”的原则于每年部门预算申报时,通过市体育局预算投入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各区县体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健身步道申报书,报送给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书的内容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请示;全民健身步道资助申报表;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对健身步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项目规划及建设用地情况;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竣工验收文件;项目建成的主要内容及实景图片资料;申报实施主体单位的上级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等。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采用抽查制,实地抽查核实比例不得少于申报项目数量的30%。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汇总当年申报的所有项目专家评审核实意见后,初步确定资助方案,并将资助方案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根据资助项目的公示结果,正式提出当年健身步道资助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核定健身步道资助项目及额度。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资助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体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设置资助资金绩效目标,应对资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自评,并将监控和自评结果上报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接受资助资金支持的健身步道项目要接受上级体育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收市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对健身步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按本办法使用资助资金的,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收回相应资助资金,并对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违反财经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体〔2019〕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全民健身步道资助申报表
2.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
3.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健走步道配置要求
4.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自行车道设施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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