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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体〔2017〕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实现市民群众共享体育发展成果,促进我市体育为民惠民各项措施的落实,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制定《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从2017年开始资助建设一批城市体育公园。请你们做好建设和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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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民群众对体育的共建共享,发挥全民健康对全面小康的促进作用,促进我市体育为民惠民各项措施的落实,满足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城市体育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体育公园,是指建设在体育用地或绿化园林用地或其他性质用地上的包含体育健身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等内容的,具有一定环境品质且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运动休闲场所。

第三条   规划和建设城市体育公园要坚持以满足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稳定与和谐为基本出发点;要以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园标准规划和建设,且免费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公园。对于未按公园标准规划和建设但仅被冠之以“体育公园”名称的体育场馆设施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体育公园的资助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认定:

(一)市体育局负责建立全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实、命名、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具体实施建设。

(二)市财政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核实、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公园的等级与内容

第六条   城市体育公园按照其建设的体育场地面积大小(按场地普查的统计口径计算)和能同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标准场地的种数多少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等四个等级。

(一)大型城市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8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

(二)中型城市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为8000平方米(含,下同)——15000平方米(不含,下同),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6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

(三)小型城市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为3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4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

(四)微型城市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为8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3种体育运动项目的场地设施。

第七条   城市体育公园应当满足市民体育运动健身、为健身群众提供配套服务和公园所必备的绿化环境配套功能等要求。除此之外,大型城市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市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中型城市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区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小型城市体育公园还应该满足开展街镇级临时性的体育训练、赛事和活动。微型城市体育公园主要满足周边市民体育运动健身需要为主。

第八条   城市体育公园的主要建设内容应当包括体育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绿化与环境设施三大部分。

(一)体育设施部分应包括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健身项目设施和休闲项目设施三个方面内容。 

1.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包括能开展田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网球、排球、轮滑、游泳、攀岩和冰雪等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设施;

2.健身项目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

3.休闲项目设施包括老年人和儿童休闲健身的健身游憩设施。 

(二)配套服务设施部分包括公共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和体质监测服务设施等四方面内容。

1.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公厕、淋浴等设施;

2.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零售、书报、器材租赁等设施;

3.安全管理设施包括简易医疗设施和提供给体育公园管理方使用的管理用房设施等。

4.体质监测服务设施包括体质监测室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三)绿化与环境设施部分包括景观绿化、环境标牌标识、休闲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方面内容。

1.景观绿化设施包括草坪和树木。公园的绿化率必须达到30%。

2.环境标牌标识设施包括公园的出入口、公共活动区域、公共设施、坡道、台阶等设施;

3.休闲设施包括座椅、凉亭等设施;

4.其他设施包括照明、垃圾桶等设施。

第九条   大中小型城市体育公园中所包含体育运动项目的场地规划、建设、施工和验收标准,体育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调试和维修管理均要符合国家相应最新规范、标准和要求。微型城市体育公园中所包含体育运动项目的场地标准不做硬性要求,但体育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调试和维修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应最新规范、标准和要求。所有城市体育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的规划、建设、施工和验收标准均要符合国家相应最新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十条  城市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为城市公共土地使用管理的党政部门或全资国有企事业单位(包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单位),能够全面认真履行城市体育公园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职责,具有管理和维护城市体育公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城市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在建设体育公园时要有满足体育公园规划和建设的用地和规划条件,要能够确保自主筹措体育公园的建设及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城市体育公园的实施主体必须要保障体育公园的正常对外开放,对公园内的体育场地要有免费对市民开放的详细安排,要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免费开放的场地和对应的具体时间。申报补助时要承诺其每个运动项目每天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开放总时间的50%。


第四章 补助经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对由区县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核实的大型、中型、小型城市体育公园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对以往年度已经给予经费补助的中型和小型城市体育公园以及未给予补助的微型城市体育公园,在其扩建后达到大、中和小型城市体育公园规模和标准的,由区县体育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经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核实后,按照原已享受补助金额与大、中和小型应该补助金额的差值进行扩建补助。同等级的城市体育公园不得享受重复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体育公园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挤占、截流和挪用。

第十六条  城市体育公园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建设或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城市体育公园实施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申报补助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的程序:

(一)申报建立项目库。各区县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策划收集本地区近三年拟规划和建设的城市体育公园项目,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填报《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申报表》(附件1)报送至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由其汇总形成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一次性建立,动态性维护”的管理方式,各区县体育部门在以后每年3月31日之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报请市体育局增减项目,动态维护项目储备库。原则上,各区县当年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在前一年度的项目储备库中。

(二)提出补助申请。各区县体育部门对已建成且符合本办法资助要求的城市体育公园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申报”的原则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申报,申报的城市体育公园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所有程序和手续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报材料主要是《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命名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请示;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项目规划及建设用地情况;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验收情况;公园体育运动项目设置情况及免费开放公示情况(附件3);申报实施主体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政府的意见等。各区县体育部门在提交项目申请的同时还要在市体育局规定的预算申报时间内,将申报的补助资金纳入市体育局预算投入系统申报。

(三)专家评审核实。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核实。

(四)制定补助方案。市体育局汇总当年申报的所有项目专家评审核实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度全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额度。

(五)命名公示。通过评审核实的城市体育公园,由所在区县政府与市体育局共同命名,统一命名为: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统一编号:重庆市×型第××号;统一标识。经统一命名后,区县政府和市体育局同时将城市体育公园的项目基本情况和免费开放情况向全社会公示。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提出的当年度全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计划,向相应区县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已经建成且符合本办法资助要求的城市体育公园,由区县体育部门于2017年7月31日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的请示,填报《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命名申报表》(附件2),并附项目规划、用地、验收和运动项目免费开放情况等相关佐证资料,经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核实后,按标准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体育公园要按填报的《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体育运动项目免费开放公示表》(附件3)免费向市民开放体育运动项目场地,并自觉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对城市体育公园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按本办法要求免费向市民开放体育运动场地的,区县政府、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命名资格,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并对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财经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项目储备申报表

2.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命名申报表

3.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体育运动项目免费开放公示表


渝体〔2017〕252号附件.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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