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体〔2017〕122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体育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7年4月1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7年4月6日
重庆市体育局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最新工作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系统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包含基本建设项目和设施维修项目,以下统称 “工程项目”)。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在前期策划、项目申报、过程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与本细则要求不同的,按照《重庆市体育局基本建设和设施维修管理办法》(渝体〔2012〕29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抢险和救灾类工程项目,按市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前期策划与申报
第四条 在实施工程项目前,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需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业主要落实工程项目规划情况。必须符合法定规划或符合法定规划下的市体育局相关专业专项规划或计划,准备支撑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划或计划资料。
(二)项目业主要落实工程项目需要涉及的土地、环保、地质、资产等条件情况。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或持有土地、地质、环评、资产等项目申报立项的可能涉及的证明或授权。准备相关权属或授权文件资料时,结合实际情况,可为土地、资产等权证证明文件,也可为有权单位或部门授权书,也可为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三)项目业主要落实相关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文件等资料。对于重大和重要的工程项目,要有市政府、市体育局对启动该工程项目的相关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
(四)项目业主要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初步建设实施方案”。“初步建设实施方案”包含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科学性,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技术和方法、措施和步骤,以及与之配套的计划投入资金等内容。
(五)项目业主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初步建设实施方案”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计划投入资金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资料。
1.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单位内部工程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督人员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2.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3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从市财政局单独为市体育局开设的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窗口中(专家库中没有的专业工程项目,报市体育局商市财政局同意邀请,下同)抽取或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30万元(含),且经项目业主单位行政办公会审议认定工程技术成熟或体育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参照5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论证,形成 “论证意见”。
3.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1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从市财政局单独为市体育局开设的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窗口中抽取或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4.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从市财政局单独为市体育局开设的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窗口中抽取或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同时邀请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对“初步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六)项目业主要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组织对“初步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该项目正式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对“建设实施方案”和“论证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七)项目业主形成正式的“建设实施方案”后,要依法委托专业的设计和概(预)算编制人员或机构开展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形成完备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与之配套的概算、预算。对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形成详实的投资估算。
(八)项目业主要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投入评审,形成该工程项目的“投入评审报告”。
1.项目业主形成“投入评审报告”。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本单位方案论证人员进行项目投入评审,形成单位内部“投入评审报告”。
2.项目业主委托评审中介形成“投入评审报告”。对于一次性投入在 5万元—3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由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指导项目业主从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招标建立的评审中介库中,委托信誉好的工程造价评审中介进行项目投入评审,由评审中介形成“投入评审报告”。
3.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委托评审中介形成“投入评审报告”。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委托工程造价评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入评审,由评审中介形成“投入评审报告”。
(九)项目业主要将工程项目的前述策划准备阶段资料、文件、建设实施方案、论证意见、投入评审报告,一并提交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该项目的行政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 项目业主完成行政决策后,按下列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一)加强零星工程(指单次投入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项目业主在当年度内实施零星工程累计达到5万元后,要对还需要实施的零星工程与已经实施的零星工程合并打包,按照一次性投入5万元—30万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
(二)落实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工程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落实系列责任,工程实施单位即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为工程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项目业主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要落实该工程项目各级管理责任人,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填报“市体育局系统专项投入项目基础信息表”。
1.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内部落实相关责任人,填报“市体育局系统专项投入项目基础信息表”。
2.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内部落实相关责任人,填报“市体育局系统专项投入项目基础信息表”,并报项目分管局领导审签。
(三)完善工程项目预算申报。对需要申请预算投入的项目,项目业主要按照预算投入的规定,将工程项目提交局系统预算和投入管理系统(含单位内部预算投入管理)进行申报,按预算申报程序办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人为拆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预算申报审批和项目监管。原则上同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事项或同一地点的相同相近项目(排危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业主在完成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按以下限额进行申报与立项。
(一)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含)以下且已完成预算投入申报审批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准备好前述相关资料(可为复印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鲜章,下同)后,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
(二)对于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100万元(含)已完成预算投入申报审批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附前述相关资料,经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立项。
(三)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预算投入申报审批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附前述相关资料,报市体育局统筹平衡工程项目投入预算来源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
第七条 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按《重庆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程序依法依规确定工程、服务和货物供应商。
第八条 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实行工程项目代理制。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结合本单位自身管理、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实行工程项目代理制。对代理业主的选择,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要按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代理业主资格的规定,从工程项目投入资金来源和代理业主资格水平信誉等方面指导监督项目业主合规、择优选择代理业主,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违规担任代理业主。尽量避免出现信誉差、能力弱的中介机构成为工程项目代理业主。努力避免选择的代理业主出现“代而不理”或“代而乱理”。
(二)项目业主要从工程项目行政管理角度与代理业主从工程项目技术管理角度共同负责工程项目经费投入、工期、质量安全的控制和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工程项目全过程责任。
(三)项目业主要按规范文本与代理业主签订代理合同,要以合同方式依法依规约定代理业主责、权、利和违约责任,支持并督促代理业主履行合同职责,依法追究代理业主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的责任,特别是追究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重大安全事故、投资严重超概、工期严重延误等问题的法律经济责任。对没有依法履职的代理业主,项目业主除追究代理业主合同责任外,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信誉质量投诉。
(四)项目业主要全面承担工程项目业主责任,代理业主也要依照合同承担起工程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协调办理工程项目手续、统筹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项目业主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市体育局各项规定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充分发挥代理业主了解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专长,共同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施工内容、增减工程量、选定重要材料等重要环节,项目业主要与代理业主共同商议,尊重代理业主合法合规意见,形成一致决定意见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对商议形成的决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和法律经济责任。商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事项原因、各自理由和建议(重大事项需书面报告),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要及时给出指导意见。坚决禁止处室、单位和中介机构各自为阵、各行其是。防止在决策时自行其事,在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影响工程项目实施推进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依法依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把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需要招标的事项按“一招一委托”方式分别委托给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另一种方式是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将一个工程项目中所有招标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两种方式虽然均符合工程招标政策要求,但鉴于工作机制和风险程度各有差异,局系统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一招一委托”的方式。对于个别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坚持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注意风险把控,坚决防止从机制上造成风险,并对坚持单独选择“一事一委托”方式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要指导项目业主必须选用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事项报备。对于招标事项,项目业主要填报《市体育局招标项目申请表》(附件1)选择恰当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市体育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监督。
对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等领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对低于上述限额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比选或在市交易中心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工程、货物和服务供应商。采取比选方式的,参照本条第(三)——(八)款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招标项目标书存档监管。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要对项目标书进行存档监管。项目业主(实行项目代理制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一起,下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标书编制后,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对标书的合法合规性、技术先进可行性、实施操作便利性等规定、指标、标准、参数和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标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简单易行、节省投资和工期等。项目业主与代理业主审核认可标书后,由项目业主将标书打印成册并加盖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骑缝章报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存档或抽查审核监督。
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要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抽查监督重点项目标书主要内容。不论是否抽查标书内容都要及时向项目业主反馈相关意见。项目业主及代理业主按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反馈意见办理。
(四)审定标书。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按市体育局指导监管处室反馈意见办理完成后,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将标书报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审定。对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反馈的意见与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以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为准。
(五)发布招标信息。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填报《市体育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公示登记表》(附件2)在重庆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批准部门(建设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建设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信息。
(六)招标开评标。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标开标,坚决防止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虚假投标、中标后违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或委托本单位中层以上相关负责人代表自己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并在评标会现场依法依规及时发表意见并提出各种合法建议,避免评标会后出现异常举报投诉。对于采用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具体操作规定按《市体育局系统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开评标规范流程》(附件3)执行。
(七)招标结果公示。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公示招标结果,同时填报《市体育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公示登记表》(附件2)在重庆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中标项目参加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信息。
(八)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和监督处室要对重点、重要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标书制订及招标投标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合同必须要以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为范本加上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投标优惠承诺、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的谈判条件和优惠承诺等内容签订。项目业主与中标人谈判合同时,要有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监管处(科室)负责人参与。有代理业主的工程项目,要邀请代理业主参与了解相关情况。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要对拟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将拟签订合同文件全部提交给本单位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审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与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存入工程项目档案卷备查。签订明显有失公允的工程合同,特别是签订给项目业主带来政治经济安全质量稳定等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合同,由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涉及投资、工期、安全质量、技术指标、工程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或投标过程中影响其中标的对工程单位和工程项目有利的口头或书面承诺,必须全部写入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所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事项在中标公示结束后,无投诉质疑和其他特殊原因的,项目业主要督促中标人前来洽谈,必须在30个日历天完成合同谈判、律师审核和签订工作。无故拖延合同签订的,要追究拖延方法律经济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政府采购签订的工程合同按《重庆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公示。通过工程项目招标签订的工程合同,需在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填报《市体育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公示登记表》(附件2)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合同公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调整合同内容。如果涉及到确有需要对合同对象调整、合同内外投资额的增减、工程量的增减、安全指标变更、工程质量和材料调整、工期变更等重大问题,都必须按原审核公示渠道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变更调整。对任何个人同意擅自变更调整造成工程项目经济、质量、安全损失,投资超概,工期延迟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涉及代理业主等第三方责任的,项目业主必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法律经济责任,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誉投诉。
第五章 建设手续办理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工程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
(一)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在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参照一次性投入在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工程量审核等监督管理制度和落实管理人员责任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二)对于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在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以下建设手续:
1.向建设职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2.向建设职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管理。工程项目要按照项目不超投资概(预)算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对没有概、预算只有中标合同金额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按照不超合同金额或工程量清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而导致超概(预)算或违规减少实际工程量的工程项目,要追究擅自同意超概或减少工程量的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纪律责任。实行项目代理制的项目,要追究代理业主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对代理业主进行失信投诉。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业主要明确本单位和代理业主各自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负责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过程安全以及验收质量等所有环节进行管理和督促的责任,要分内容、阶段、范围、岗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落实负责人和经办人。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究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法律经济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期管理。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要合理安排工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要由导致工程延误的单位或个人形成工期延误的书面报告(因天气、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延误由施工单位形成报告),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跟审单位等签字认可,后补无效。
第十九条 加强工程项目动态信息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对项目信息要按原公示渠道和时限进行动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结算金额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一)单项验收。工程项目中单个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组织建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设计、招标采购文件、工程合同等内容对单项内容实施位置、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质与量的验收,并当场按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形成各方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意见。对于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等自行增减的内容,不得通过验收。
(二)综合预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要在完成单项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一起进行综合预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并现场按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书面验收意见。对于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等自行增减的内容,不得通过验收。
(三)综合验收。工程项目在通过综合预验收并按照综合预验收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后,项目业主方可邀请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体育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参与综合验收,并当场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于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等自行增减的内容,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章 审计、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工程项目必审制原则。
(一)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审计、纪检监督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形成审核结果报告。
(二)对于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含累计投入超过5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市体育局选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其中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由市体育局(或与市财政局联合)选派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三)项目业主按工程项目类别,选择在工程项目实施前或实施中或实施后提前向市体育局提出进行工程项目审计申请,并准备好接受审计的条件和资料。
(四)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接受审计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协调代理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本单位内部处(科)室人员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审计资料的报送,不得人为干扰影响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对给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审计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五)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影响审计结论,审计机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超越审计事项之外的事项和问题。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审计情况。被审单位不得将招标文件、合同之外等未按规定程序增减的工程事项内容强行要求审计机构纳入工程项目正常投入审计范围。
(六)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先与委托人沟通,然后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往来函件不得对外泄露,也不能作为审计结论使用。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正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复后,作为工程项目决算依据,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按正式批复的决算报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将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在审计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要将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工程项目成果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转固上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后,除了要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将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全套送交建筑档案馆存档备查外,还要及时将工程项目从前期准备工作到完成验收和审计的全过程收集的各级各类行政技术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批复批示资料、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公告公示资料、往来函件资料、合同承诺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等全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由工程项目管理处(科)室牵头组织收集整理,装订形成完整的工程项目行政经济技术卷宗,经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审核签字后,移交给财务处(科)室,参照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保管备查。
(一)行政经济卷主要资料包括:
1.工程项目的各级各类文件、请示、报告、批复、批示,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各相关事项所签的意见和说明等资料;
2.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投入评审报告、行政决策会议纪要和项目规模、投入来源、经费额度、来源渠道组成、经费申请及资金拨付文件等经济指标资料:
3.工程项目申报及立项文件等资料;
4.国家体育总局、市政府、市体育局、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本单位、第三方机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5.工程项目落实管理责任的基础信息表等相关资料;
6.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的各种申报审批文件资料;
7.工程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申报和审批文件资料;
8.工程项目各级各类往来函件、公示公告文档、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
9.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行政经济资料。
(二)技术卷主要资料包括:
1.工程项目的规划文本及相关资料;
2.工程项目的地质勘探图纸、环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5.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工程、材料或服务等所有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6.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验收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7.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全过程各类审核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8.工程项目验收和转固入资产帐的相关资料;
9.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技术性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计划财务处作为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代表市体育局负责对工程项目经费投入进行预算审核管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管;局直属机关纪委代表市体育局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相关工作和人员的纪律检查监督,接受和处理举报;项目业主承担工程项目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按规范程序和规定时限等要求推进工程项目实施,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做好工程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验收、转固等全过程工作,控制好投资、工期、安全质量,落实好现场环境安全秩序、廉洁自律管理等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工程项目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和业务监管要求接受市体育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及时向市体育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对市体育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监督监管过程中指出的问题,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机关相关处室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行政经济和法律纪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体育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范执行。除本细则中规定例外的,如有与市体育局之前所发的办法、制度、通知中要求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重庆市和市体育局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通知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完成验收审计的工程项目,按本细则要求完成资产转固和资料整理移交保存。其余在建和拟建工程项目按本细则规定清理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附件:1.市体育局招标项目申请表
2.市体育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公示登记表
3.体育局系统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开评标规范流程
附件1
市体育局招标项目申请表
项目业主名称(盖章) |
主要负责人 |
分管负责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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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
项目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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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
名称: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非招标方式 |
竞争性比选( ) | ||||||
资质: |
邀请招标 ( ) |
随机抽选 ( ) | |||||||||
招标项目审核情况 | |||||||||||
直属单位内部审核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
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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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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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对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填无。2.请在拟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后打“√”。
附件2
市体育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公示登记表
项目业主名称(盖章) |
主要负责人 |
分管负责人 |
经办人 |
||||||
招标项目信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预算等内容) | |||||||||
招标信息拟发布公示情况 | |||||||||
招标公告发布环节 |
招标结果公示环节 |
工程合同公示环节 | |||||||
标书审核情况: |
公示内容情况: |
合同审核情况: | |||||||
项目业主审核意见: |
项目业主审核意见: |
项目业主审核意见: | |||||||
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登记意见: |
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登记意见: |
局业务指导监管处室登记意见: | |||||||
局领导登记意见: |
局领导登记意见: |
局领导登记意见: | |||||||
说明:1. 标书审核情况需要填写本单位、市体育局和工程招标主管部门的主要审核意见。2.公示内容应该填写包括公示时间、拟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人报价等信息。3.合同审核情况应该填写本单位、律师机构审核情况。4.各单位在进行招标公告发布、招标结果公示和合同公示登记时,要分别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公示表和合同文本原件。5.对有代理业主的工程项目,代理业主也要在项目业主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
附件3
市体育局系统自主招标采购项目
开评标规范流程
一、开标程序
(一)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宣布开标纪律;
(二)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三)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四)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不合格,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五)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六)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七)设有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八)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九)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等;
(十)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小组
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推荐确定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进行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谈判。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新成立公司不足一个月的除外)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内容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查询信息为供应商名称) 2.1“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2“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2.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结果; 2.4“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查询结果。 3.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以上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特定资格条件 |
按具体招标采购文件进行逐一审核。 | |
3 |
保证金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缴纳保证金 |
(三)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
3 |
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经济、技术、商务内容作出响应。 |
(四)一般可选用的招标采购方式
自主采购通常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有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必选。
(五)常见的几种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要求
1.采用询价方式的项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列顺序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经政策性扣减后的价格相同,按服务需求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2.采用竞争谈判方式的项目
与询价方式一样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5)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7)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列顺序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投标报价相同,按服务需求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竞争性比选的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
(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小组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若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评标中在其他条件(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前提下,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入评标,舍掉其他供应商。
评标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小组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复核后,评标小组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若综合得分、投标报价、技术指标均相同的,按商务部分的优劣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