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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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对运动员培养输送办法》的通知

渝体〔2019〕3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为国、为市争光为宗旨,以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为根本,打造重庆体育领军运动员,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我们拟定了《重庆市国家队运动员培养输送办法》并经2019年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9年8月20日    

 

重庆市国家队运动员培养输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为国争光,为重庆添彩,鼓励为国家队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为本市开展的奥(全)运项目及棋类项目(国际象棋、围棋);适用人员为市体育局所属各类高水平运动队(含市体育局与区县、企业、高校、俱乐部共建运动队)、各级各类体校、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和直接培养的教练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保障的运动员均需代表我市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并具有代表我市参加全运会的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保障的国家队运动员应为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组建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国家青年队、各级U系列国家队队员,同时应具备入选的正式批文;代培运动员需经市体育局正式批准。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给予入选各层级国家队运动员的所在单位训练保障经费,主要用于该运动员科技助力服务、训练参赛、营养补充、医疗康复保障、专项服装器材及为增强运动员运动能力,提高竞技水平而产生的与训练比赛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开支。训练经费按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核定,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不足一个月不予认定。具体标准原则如下:

国家队、解放军队、高等院校或其他高水平训练单位代培:8万元/年.人;

入选国家青年队(各级U系列国家队):12万元/年.人;

入选国家集训队:18万元/年.人;

入选国家队:60万元/年.人。

(一)对被认定为有希望参加奥运会或者在奥运会、全运会上争金夺牌的重点运动员可按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年.人标准单独投入。

(二)上述标准根据备战训练实际情况的变化,在一定期限后可进行动态调整。

(三)非奥运(全)运会项目按50%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的训练经费纳入市体育局竞技项目备战训练经费进行预算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对入选运动员的直接培养输送教练员在继续教育、运动奖章评定、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时将认定材料纸质件(国家队选调文件、市体育局同意代培批文等)提交市体育局竞技处初审,报市体育局审核批准,通过后公示结果。

第九条 核准后的运动员输送经费列入市体育局年度预算,由各相关单位在市体育局预算系统内自行填报(非市体育局系统单位输送经费由所在地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填报)。1-8月的输送数据纳入当年预算;9-12月的输送数据纳入次年预算。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将每年度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信息在该年度12月31日前准确、及时录入重庆市竞技体育管理系统,对退出国家队的运动员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凡未录入系统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将在次年预算中扣除相应保障经费。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使用经费,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训练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跟踪考核,监督检查的机制,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发现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国家队运动员训练经费,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国家队运动员训练经费等行为的,将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严重违纪违规的,交由纪检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体育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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