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不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情况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或久拖不结、无故延期,逾期超过半年未结题,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项目严重违反成果管理规定的; (八)应主动申请终止而没有申请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和《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财务报告》,提供相关成果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项。
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变化、项目负责人健康状况、长期出国(境)、工作变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实施技术攻关的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科技成果。 (四)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应及时申请延期或终止项目。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