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
制定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的是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