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乙方):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改造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重庆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 大学城
1.3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施工图图示范围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 期:本工程自 2018年 8月 18日开工,于2018 年9月30日竣工。总工期:42天。
1.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元整 (即:) 174600.00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电讯连接位置,并说明注意事项。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2指派 吕冰强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唐大云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乙方负责消防设计、报批、报审及报验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安全、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消防、公安、银监部门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承包方返修后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返修费用。
5.3本工程应达到国家环保检测合格标准,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不能达到环保检测合格标准,承包方返修后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返修费用。
5.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材料更换等现场签证均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决算依据。
5.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书后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乙方应提供竣工资料两份及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通过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择日期,但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自收到验收通知书5日起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如下约定进行项目的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
6.1.1计量原则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进行计算工程实际完成量。
6.1.2计价原则
(1)、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总价包干。
采购人将工程结算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供应商应按实报送结算金额,若审减率在5%(含5%)以内,审核机构收取的基本审核费和审减效益费由采购人承担;若审减率超过5%,则审核机构收取的所有基本审核费和审减效益费均由供应商承担。审增金额不抵扣审减金额。
结算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预算金额,并且,若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则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无论供应商采用何种施工措施,以及采购人可能发布的洽商和变更,都不能作为供应商增加措施项目及措施费的依据,但因工程量减少应扣减相应的措施费。
(2)、若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 )、《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 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的规定进行组价。其中材料及人工费中标价中有的按中标价计算,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的平均值,本工程费率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计取。组价后按成交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例同比例调整。
6.1.3采购人将工程结算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供应商应按实报送结算金额,若审减率在5%(含5%)以内,审核机构收取的基本审核费和审减效益费由采购人承担;若审减率超过5%,则审核机构收取的所有基本审核费和审减效益费均由供应商承担。审增金额不抵扣审减金额。
6.1.4 结算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预算金额,并且,若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则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6.1.5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60%;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采购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无息退还质保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资料移交采购人后,采购人五日内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6.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竣工及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30 天内审查完毕后,在 7 天内结清尾款。如甲方接到竣工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3工程完工后,甲方留下工程总造价的 3% 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 1 年。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场进行维修,否则甲方自己修复产生的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第7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7.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规范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伤亡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7.4对于甲方违反安全、消防和防火规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如甲方强制执行而导致安全和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8条 违约责任
8.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乙方应当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5‰向采购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采购与设计图纸及竞标文件不相符合的材料,如经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 1000.00 元违约金或按应购材料价值(二者择其价高者确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立即更换认定的材料。
8.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8.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8.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8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所有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 %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 补充条款
9.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第规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正,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2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3对于每件材料设备,其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在工程完成正式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承担。
9.4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5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及物业的相关装修规定,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9.7该工程竣工后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由乙方依合同进行履行而所花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或者两次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 %支付违约金。
9.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 %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9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乙方下达增加或减少施工项目内容、范围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地听取指令。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减需经甲方认可,相应造价以甲方审定值为准。工程措施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费用,不论实际情况与谈判时或签订合同时有多大出入,亦不论工程量增减,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9.10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及工人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漏雨等质量问题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向乙方索赔追偿的权利。
9.11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9.12乙方每周要向甲方按时上报施工进度报表,(内容:本周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施工机械及劳动力安排及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等)。
9.13未经试验、检测、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4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若施工单位准备进场的材料在谈判中未明确其品牌、标准等级、产地、型号等,应提前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材料进场,并在材料报验单上双方签字(甲、乙双方驻场代表)。否则由于进场材料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滞后,由乙方负全责,工期不予顺延。其他虽已在谈判中明确了品牌、标准等级、产地、型号等但涉及到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也应提前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材料进场,并在材料报验单上双方签字(甲、乙双方驻场代表)。否则由于进场材料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滞后,由乙方负全责,工期不予顺延。
9.15乙方要无偿地整理并保存好整个项目的所有施工档案(对任何变更、修改必须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并经甲方认可),使之达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并保证顺利交档。
9.1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及变更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9.17甲方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样品标准、功能项目选择等进行调整变更,其价格以调整、变更后的价格为准。
9.18本工程涉及的所有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并承担所有费用。若承包人未按约定办理相应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19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9.20本补充条款与上述合同正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内容矛盾,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约定
第11条 附则
11.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财政部门 壹 份,代理机构壹份。
11.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1.3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成交通知书;
(2)竞标文件;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其他合同文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合同订立时间:2018.08.17
采购方(全称):重庆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成交供应商(全称):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保证重庆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改造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采购方、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成交供应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标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示内容,最终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为准。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装修工程 2 年;
2、其他约定:其余项目均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成交供应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采购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成交供应商认可,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所留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成交供应商须补足余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成交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成交供应商实施保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决算价款的 3 %。质保金不计利息。
采购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将保修金退还成交供应商。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1、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出具经采购方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到期应返还成交供应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3、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采购方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款,送采购方审核并抄送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出具经采购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4、采购方应在采购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成交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无银行利率。质量保证金的付清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在上述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5、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成交供应商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采购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6、工程竣工后,成交供应商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每次必须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采购方有权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采购方、成交供应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保修期结束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采购方(公章): 成交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