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重庆市体育局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为了使甲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采用记名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保险协议,已资共同遵守。
一、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乙方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10%以高为准。
二、保险期间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最早自甲方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比赛结束。实际以甲方每个赛事项目出具的赛事表为准,甲方应在比赛开始日前三天提供完整赛事表,本保险承担比赛期间内比赛场馆内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保险责任及往返比赛场中的意外责任。
三、承保赛事
序号 |
竞赛名称 |
暂定时间 |
比赛天数 |
预计人数 |
比赛地点 |
1 |
重庆市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甲组) |
5月 |
5 |
230 |
永川区 |
2 |
重庆市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乙丙组) |
5月 |
5 |
270 |
永川区 |
3 |
重庆市柔道冠军赛 |
5月 |
5 |
350 |
永川区 |
4 |
重庆市少年儿童阳光体育幼儿体操(预赛) |
5月 |
5 |
800 |
巴南区 |
5 |
重庆市跆拳道精英赛 |
7月 |
4 |
200 |
巴南区 |
6 |
重庆市少年儿童阳光体育柔道赛暨精英赛第二站 |
7月 |
5 |
350 |
万盛经开区 |
7 |
重庆市少年儿童阳光体育跆拳道赛(决赛) |
9月 |
5 |
300 |
黔江区 |
8 |
重庆市青少年柔道精英赛第三站 |
9月 |
3 |
160 |
市竞训中心 |
9 |
重庆市跆拳道冠军赛 |
10月 |
7 |
530 |
长寿区 |
10 |
重庆市青少年柔道锦标赛暨精英赛总决赛 |
11月 |
5 |
350 |
荣昌区 |
11 |
重庆市拳击冠军赛 |
11月 |
7 |
360 |
荣昌区 |
12 |
重庆市国际式摔跤冠军赛 |
11月 |
5 |
400 |
长寿区 |
合计 |
4300 |
四、保险额度
单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额度5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单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额度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依照未成年保护法,10岁及以下意外伤害最高额度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五、保险费合计:97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柒仟元整)。
特别说明:因时间紧迫,重庆市柔道冠军赛、重庆市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将举行,上述两项赛事保险费分别为5482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捌拾元整)和9926元(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贰拾元整),已经由甲方重庆市体育局竞技处先行支付,发票已经开具且送达,剩余保费81592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伍佰玖拾贰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转至乙方指定对公账户,并另行开具一张发票。
六、协议期限:
2018年 5月1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12月 31日二十四时止。
七、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恶意串通行为的;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
5、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或注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斗殴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的除外;
14、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
15、被保险人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
16、酒后驾驶、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18、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9、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急诊除外,待病情稳定后需转至约定等级的医院
20、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甲、乙双方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八、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向乙方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5、 医院出具的所有就医材料。
乙方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订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提供。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
九、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