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和有关体育院校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4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