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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情况通报(第二期)

重庆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进展,现将近阶段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级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3月6日,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周庆春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明确在全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后,当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点工作是眼睛向下,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一线统计调查工作。

(二)发布《关于明确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工作人员分工的通知》。为更好服务基层,按照“条块结合、牵头负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从业务内容和片区划分两个维度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做到“业务有专攻、基层反馈的问题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现场调研和指导。市体育场地领导小组副组长周庆春率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于3月13日、3月21日分别到大足区、铜梁区、渝北区、綦江区开展调研指导工作。深入学校、街道、社区及住宅小区等地方的体育场地,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针对实地问题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

二、各区县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2019年3月25日,全市共统计调查单位数量13761个,统计调查场地数量47979个。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完成数量前十的区县分别是:渝北区、永川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万州区、巴南区、合川区、九龙坡区、江津区、綦江区。核实六场普场地数量进度率超过50%的区县:万州区98.33%、巫山县69.65%、沙坪坝区55.66%、渝中区57.74%、大渡口区56.82%、荣昌区56.79%、城口县55.78%、巫溪县53%、彭水52.44%、秀山县50.61%。

(二)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投入情况

全市40个区县体育部门均及时就体育场地统计调查专项工作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申请了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据统计,区县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共约856万元。

三、统计调查工作问答

1.关于被调查单位、场地定位地址超出被调查辖区范围,导致无法填报的问题。

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分级申请,经上级管理员同意后,调查员可将单位、场地定位地址移动至被调查辖区内最近地点,对场地偏离调查辖区较远的场地按实际所属区域进行填报,且均做好场地名称标识并向上级管理员备案。

2.关于部分区县统计广场、空坝等情况的问题。

答:《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表和指标填报培训手册》P61页(下面简称“培训手册”)明确说明“凡不以体育活动为主的场所,不纳入本次调查的范畴”。故不属于116种类型体育场地的广场和空坝等区域不予统计,各调查单位请及时清理类似误统计的数据。

3.关于体育场地名称规范性问题。

答:调查员在选定被调查场地名称时必须标注单位信息、场地类型以及区别性特征(地理位置、数字等),例如“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体育馆外室外篮球场”,不得简称“重庆师范大学篮球场”“室外篮球场”等。区县体育局和教委应认真审核场地名称是否规范。

4.关于被调查单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

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可采用其居委会(村委)的信用代码;若居委会(村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区县体育局或教委及时与区统计局沟通协调,采用“四经普”对该居委会(村委)临时赋予的代码。

5.关于单位与场地分属不同辖区,场地调查任务划分的问题。

答:根据场地属地原则,各区县对于辖区内除军队系统和铁道系统外的所有场地进行全面摸底统计调查,无论场地的归属单位是否在本辖区,只要体育场地在本辖区就应予统计调查。

6.关于健身房游泳馆和游泳池的填报问题。

答:应单独将游泳馆和游泳池填报室内体育场地调查表,不得作为健身房附属功能用房填报。

7.关于体育场地中“固定坐席”指标的填报问题。

答:体育场地“固定坐席”有可数的单独座位,按照实际个数填报;若“固定坐席”是条座无单个座位,按照每个座位0.5-0.8m长计算。

8.关于数据审核中“核查后上报”提示的解释。

答:区县管理员在电脑平台中审核数据时显示“核查后上报”表示调查员前一次上传的数据被驳回重核,经修改生成新的数据,需管理员对新数据进行审核。

9. 关于非标体育场地如何判断与统计问题。

答:非标体育场地与116种类型范畴内的体育场地相连,则纳入其连接的场地面积统计,在场地名称中加入备注。如学校攀爬架活动区与室外篮球场相连,攀爬架活动区面积计入室外篮球场,场地名称为室外篮球场(含攀爬架)。

10.       关于登山步道是否全部需要纳入统计问题。
    答:参照《培训手册》P63页明确指出旅游景区中的登山步道不予统计。实际以是否收取门票为判断依据,如收取则不统计,各调查单位请及时清理类似误统计的数据。

11.关于判断城市中步行道、自行车骑行道、步行骑行综合道是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是否纳入本次体育场地统计调查的问题。
    答:根据总局要求,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内的步行道、自行车骑行道、步行骑行综合道不纳入本次统计调查,但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条件的需统计:(1)采用特定材质(如彩色沥青、塑胶等)建设铺设,并有明显健身标志、标识。(2)用隔离带将公共交通道与供群众进行体育锻炼健身的步行道、自行车骑行道、步行骑行综合道区分。

四、明确注意事项

(一)数据审核注意事项

1.区县管理员必须对已统计调查的单位和场地数据进行复核,核查新增单位和场地数据是否属于“六普”的底册数据,如发现新增数据与“六普”底册数据重合的需及时修改、审核、上报,确保区县最终上报的数据不重不漏。

2.各场地调查员填报的统计数据由区县体育场地调查工作机构(区县体育局或教委)负责组织审核,确保“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同时,要求录入系统的审核人和调查员不得为同一人。

3.审核的正确顺序为“先审核场地,再审核单位”。否则若先审单位,系统会默认对该单位的所有场地进行审核,导致数据审核不准确。

4.加强场地名称规范性审查。审核时应对场地名称规范性进行重点审查。对场地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数据予以退回。

5.加强场地面积核查,测量体育场地长、宽、高、半径等单项数据时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而计算体育场地总面积时可四舍五入取整数。

6.对室外的没有附属用房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填写0;正确区分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可直接将场地面积当成建筑面积填报。

7.加强数据重复性审核。对同一地址的相同单位信息,应加强核实。

8.场地表单中的投资金额单位都是“万元”,注意不要填成“元”。

9.对系统中已有的六普数据,要注意核查场地代码是否已按本次统计调查要求进行变更。

(二)质量与进度并重

各区县在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工作中,应本着“质量与进度并重”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不得为完成进度而牺牲和忽视数据质量。

重庆市体育场地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体育局代章)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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