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袁钢
相对于其他各章条款修订的“波澜壮阔”,新修订的体育法体育组织一章内容条款变化可谓“云淡风轻”:原有5条小幅修改并新增3条。本次修订充分发挥了体育基本法对体育组织依法开展参与体育活动的引导作用,重点加强了体育行业自律,促进了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
一、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职责的实定化
新修订的体育法强调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各级体育总会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将“各级体育总会”修改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体育总会组成由“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修改为“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其会员组成由“个人会员”修改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也从单一的体育工作者(含运动员)扩大为“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真实反映了目前各级体育总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基础的状况,并明确了上下级体育总会的关系。
根据中国奥委会章程,第六十三条将其主要任务明确为“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理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简称“总会和奥委会”)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关系,准确反映了“群众性组织”的性质,凸显了总会和奥委会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独特地位。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责的法定化
本次修订解决了原体育法只对单项体育协会职责作原则性授权,未明确规定其职责范围,而导致出现单项体育协会法律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简称“单项体育协会”)与体育项目之间的关系由“管理该项运动”修订为“负责相应项目”,这既符合“国家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要求,实际上扩大了单项体育协会职责范围,同时借鉴部分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经验,为实现从“同构”到“脱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首次明确了单项体育协会具有“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的职责。单项体育协会是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有能力推动我国体育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发展,应当明确其在相应项目上的主导地位。
单项体育协会社团属性决定了其除了法律授权,还包括其会员权利的契约性让渡。决定了其应当重视发展会员,完善会员制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应是单项体育协会发展的重点工作,本次修订新增“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单项体育协会运作使得竞技体育整合趋向组织网络化,有利于政府提高效能,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造成负面效应,出现提供公共产品不足的“失灵”现象。不能完全取消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但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本次修订新增“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的规定。这种指导和监管并不是强硬的监管和直接的监督,而是一种柔性的和嵌入式的监管,是以体育行政部门为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则政策法规提供指导建议,建立和健全体育社团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等间接方式来实现。
三、各类体育组织发展的倡导性
各种基层体育组织是推动全民健身,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工作力量,特别是面向青少年体育的俱乐部,以及扎根社区的健身组织更是常见的自治性组织。鼓励自治性体育组织发展有助于弥补地区发展不平衡,让更多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体育活动带来更高的满足感与获得感,因此本次修订新增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