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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日期:2022-07-14

渝财金〔202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部门,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2022年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截至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及经信部门及时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2021—2023年期间,由中央、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及拨付。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担保业务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审核。奖补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七)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六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

(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三)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法人(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项目,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家庭农场贷款、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项目,以及上年获得对应担保期限权数补贴并延续下来的贷款担保项目;

(四)向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受保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以及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六)申请补贴的担保项目未享受其他市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支持。

第七条  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

1.对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总额不足80%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符合补贴条件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占比80-90%(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3%的补贴。

2.单笔奖补计算方式:符合条件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补贴比例。担保天数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当年度存续时间。

(二)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

1.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的,按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2.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首次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3.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三)再担保业务补助。

对纳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支持范围,单笔500万元及以下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3‰的、单笔500-1000万元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5‰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一次性3‰业务补助。

(四)其它

对“总对总”“见贷即保”等批量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30%计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

单户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  日常业务数据的填报及审核。区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按月及时完整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及重庆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月报系统(http://qycw.cq.gov.cn/)填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区县经信部门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6号)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me-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商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每年2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补申请材料,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初审,核对线上线下申请资料。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申报文件及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一)线下提交:将书面申请文件、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表(附件2)、申请补贴受保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明细表(附件3)、承诺书(附件4)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

(二)线上提交:通过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系统(http://qycw.cq.gov.cn/)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资料上传,包括申请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证明材料(充分反映担保业务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率、贷款发放情况、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见贷即保”批量担保项目视具体业务情况,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奖补资金的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补资金。当年奖补资金根据预算总额同比例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奖补资金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及预算管理级次,分别下达(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需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者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向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及情况表。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5)。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将不断加强奖补资金的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限期退还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政策担保作用效应发挥较好、融资担保费率下降到1%及以下、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增长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适当补助,力争在2023年实现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收到奖补资金后,可用于补充担保赔偿准备或代偿款减值准备等。

第十八条  对其他未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与市再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方式,获得融资担保分险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融资担保机构申报贷款担保业务补贴明细表

    3.担保业务情况表

    4.再担保机构申报业务补助汇总情况表

    5.再担保机构申报业务补助贷款担保项目明细表

    6.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申报承诺书

    7.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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