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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征求《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8-22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旅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重庆体育“1+5+1”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好我市体育科研工作,培育体育创新团队,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市体育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于2019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体育局科教处。

联系人:张德军,电话:023-61665176(兼传真)

电子邮箱:kjc63630442@163.com

 

附件:重庆市体育科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体育局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及市科技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适应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是指由市体育局批准立项的体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市体育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市体育局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协议书,按照协议划拨项目经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实施成果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预算及经费、跟踪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按照协议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参与人召开开题会、论证会等,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接受监督检查,提交项目材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体育局根据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发布每年的研究内容和申报指南。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者在指南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30天。

第五条  项目类别包括:资助经费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委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面向全市,凡有研究能力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委托项目由市体育局根据需要,定向委托给有研究实力的科研单位、相关组织机构及专家、学者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类型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无不良行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的申请人,应在本领域有较突出的成就,并有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项目申请人在组织项目研究的同时,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和承担主要研究任务。

(三)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有未结项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五)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参与的项目,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报市体育局备案。并由项目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间协议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下列要求申报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评审活页。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书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体育局每年度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范围内进行申报。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四)项目研究内容涉及市体育局所属运动队的必须有市体育局所属运动队的相关教练、队医或者科研人员参与。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选题分析准确,目标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预计解决的问题方案合理,研究设计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验收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论证充分。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与体育工作实践结合紧密,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能解决具体问题。

(六)项目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立项类型、预期成果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体育局签订《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协议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着重对项目研究目标完成情况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考核,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对研究周期一年以上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采取抽查或集中汇报的方式进行,召开项目经验交流会。

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任务书要求提交调研报告、或者政策咨询报告、或者开展相关讲座和培训。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体育局将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市体育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研究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变更或终止时,应附上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报告。项目终止时应退回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健康状况、长期出国(境)、工作变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实施技术攻关的能力,或难以取得科技成果。

(四)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项目研究协议同时终止,市体育局将视情节给予撤销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项目资格的处理。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体育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久拖不结、无故延期,逾期超过半年未结题,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对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研究协议同时终止,市体育局将视情节给予撤销项目、退回全部项目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往年项目进行集中清理,通知到期应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率、结题质量、项目管理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并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财务报告》,提供相关成果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

项目研究成果中包含测试分析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结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呈报市体育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通过专家评审鉴定,经市体育局验收合格,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未达到考核要求;

2.所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项目的资格。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复议:

1.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2.项目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一年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验收不合格,市体育局将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解决运动队训练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益,得到运动队及领导签字认可;在呈报方案和建议中得到市级领导或市体育局领导肯定性批示;出版了专著,发表了核心期刊或SCI论文的项目,可免于评审鉴定,视作验收合格,按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材料即可结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及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9类。编制预算时需提供相应的测算依据,其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所需比例由各单位按规定合理核定,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

(三)编制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对项目研究予以一定数量的经费支持。在确定项目时,对有经费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拨付经费。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办法拨付。拨付方式按照《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第一次拨款在审批通过《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后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监督,实行单独项目核算,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劳务费根据研发实际需要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中,项目承担单位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四)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后续拨款在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财务审计并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如有违规使用的资金应当一并退回。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与研究不相关的费用。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六)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对所承担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费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及申请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体育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符合条件的应对成果进行评估,列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符合公开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条件的项目,项目组全体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体育科技成果。鼓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创造条件推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应用,促使其发挥效益。成果应用后及时向市体育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研究成果中包含测试分析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结果的,凡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市体育局同意,可采取呈报市体育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或专辑等多种方式加强推广应用。市体育局将汇总选编好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信息,宣传市体育科研成果,供领导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应标明“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资助”以及项目编号等标注。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项目的作者单位需署名“国家体育总局体质评价与运动机能监控重点实验室XX”。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目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成果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实行终身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体育局撤销项目,列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市体育科研项目的管理以《计划任务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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