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等级评估 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体〔2019〕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打好基础,特制订《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等级评估办法(暂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我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相关工作。
重庆市体育局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晓敏 联系方式:61665172)
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等级评估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是政府倡导、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以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和技能培训为主要业务活动,依法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管理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体育服务组织机构。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的任务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和体育技能培训,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发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增强青少年体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以下简称青少年体育组织)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命名一次,优先推荐五星级青少年体育组织申报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章 评估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市体育局备案一年以上的青少年体育组织,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以及单独账户的单位;申报年份前两年年检合格;将民办非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主要场所显著位置,做到亮证运营;
(二)依托单位或青少年体育组织自身场地(含租赁)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有条件的向周边社区居民、单位开放,青少年体育组织与依托单位签订了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且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有规范的章程、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练员日常管理制度等;有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至少有1名执业资格的兼职财务人员和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有5名教练员,其中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并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工作多年的教师、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每年培训的青少年不少于500人,季季有活动。寒暑假、节假日、平时课后、周末开展了培训。每年至少参加1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赛事活动,至少举办一次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冬令营或者夏令营,至少参加一次相关业务培训。能够拓展多种经费来源渠道,资金收入能够实现体育组织业务的良好运行。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推荐评估
1.近两年积极承接和参加市体育局举办的青少年体育竞赛及活动且业绩良好;向市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较多或运动员代表重庆参加全国或国际大赛取得较好成绩。
2.长期参加和组织规模较大的青少年体育公益活动,特别是我市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活动。
3.是我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4.选派教练员指导周边社区居民和单位进行体育锻炼和培训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六)各等级青少年体育组织达标条件
1.五星级:分数不低于100分,每年举办冬夏令营人数在3000人以上,近两年业务活动收入350万以上,参加市公益培训及活动人数500人以上;
2.四星级:分数不低于85分,每年举办冬夏令营人数在2000人以上,近两年业务活动收入250万以上,参加市公益培训及活动人数400人以上;
3.三星级:分数不低于70分,每年举办冬夏令营人数在1500人以上,近两年业务活动收入150万以上,参加市公益培训及活动人数300人以上;
4.二星级:分数不低于65分,每年举办冬夏令营人数在1000人以上,近两年业务活动收入100万以上,参加市公益培训及活动人数200人以上;
5.一星级:分数不低于60分,每年举办冬夏令营人数在500人以上,近两年业务活动收入80万以上,参加市公益培训及活动人数100人以上。
(七)根据评估结果命名为“重庆市X星级青少年体育组织”。
第三章 评估程序及审批
第七条 评估时间及程序:
(一)评估时间:7月份。
(二)评估及审批:
1.被评估单位可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递交有关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相应版块同时完成网上报送。
2.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评估条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评估材料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3.市体育局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考查的办法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被评估单位,市体育局将命名为“重庆市X星级青少年体育组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体育局负责我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的布局、审核、命名、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组织申报国家级青少年体育组织。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本地区青少年体育组织的布局、创建、审核、评估、管理、协调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负责体育组织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市、区(自治县)体育、民政、物价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应当与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体育组织名称、培训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培训对象姓名,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第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按国家预算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青少年体育组织收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
(三)按学期或者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四)开具合法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要积极支持本组织人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培训和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之间积极开展体育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冬)夏令营及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所在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应结合自身项目优势,组织丰富多彩的、青少年喜爱的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要具有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要关心青少年的全面成长,要耐心细致地给青少年传授体育知识和培训体育技能。
第十七条 执教青少年体育组织代表队的教练员须制定科学、规范的训练计划。
第十八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青少年体育组织应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逐步建立体育组织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良好运行机制,长期保持体育组织的活力,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每季度青少年体育组织至少报送一期工作简报至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每年12月5日前,青少年体育组织须将当年的工作总结和次年的工作计划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第二十一条 优先选派青少年体育组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赛事活动及各类培训,优先推荐青少年体育组织承办我市冬夏令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的青少年体育组织,按相关要求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不能申请下一周期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经济、安全问题的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体育组织称号,影响严重的四年内不能申请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命名的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组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等级评估细则
体育组织名称
联系人 手 机
满 分:150分 自评分 实得分
指标 |
内容 |
分值 |
自评 |
实得 |
说明或提供 材料 |
日常工作(5分) |
评估年度前两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
5 |
相应文本资料 | ||
财务资产 (15分) |
评估年度前两年合计业务活动收入达到100万得5分,每增加50万加2分。 |
15 |
资产负债表、相关票据、报表等(不含资助) | ||
开展、参与活动 (70分) |
自行开展或参加政府及相关协会等组织的公益活动 (1次2分) |
5 |
相关资料原件 | ||
每年举办冬夏令营500人得5分,每增加500人加2分,3000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加4分。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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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参与庆六一开放日、爱眼日活动,承办或协办市级主会场5分;承办或协办区级主会场3分;其他级别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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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极参加本市青少年体育组织相关培训(1次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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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承办或协办市级比赛(1次3分)、全国比赛(1次5分) |
5 |
相关资料原件 秩序册 成绩册 | |||
每年参加市级比赛(1次2分)、全国比赛(1次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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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承接市级或以上各类培训 (市级1次3分,国家级1次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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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1分,市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2分,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3分;建立微信公众号2分 |
5 |
相关资料 | |||
后备人才 培养成果 (5 0分) |
代表本市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 (参加比赛得2分,比赛获得名次按第一名至第八名分别得20、17、15、13、11、9、7、5分计) |
20 |
秩序册、成绩证明、获奖证书原件或 复印件 | ||
体育组织自培或联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到市队集训1名得3分,一线队1名得10分 |
15 |
输送名单及俱乐部培养运动员 相关材料 | |||
与市体育局共建运动队得15分,与区县体育部门共建运动队得2分 |
15 |
相关协议等材料 | |||
附加分 (10分) |
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
10 |
命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