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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市青少年射箭锦标赛竞赛规程

日期: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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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綦江区文化委

重庆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8年7月23日—27日在綦江区举行。

四、参加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市内射箭俱乐部

五、竞赛项目

(一)男子甲组

1.个人70米双轮

2.个人双轮第一70米

3.个人双轮第二70米

4.个人淘汰赛、决赛(70米)

5.团体

(二)女子甲组

1.个人70米双轮

2.个人双轮第一70米

3.个人双轮第二70米

4.个人淘汰赛、决赛(70米)

5.团体

(三)男子乙组

1.个人双轮50米

2.个人双轮第一50米

3.个人双轮第二50米

4.个人淘汰赛、决赛(50米)

5.团体

(四)女子乙组

1.个人双轮50米

2.个人双轮第一50米

3.个人双轮第二50米

4.个人淘汰赛、决赛(50米)

5.团体

(五)男子丙组

1.个人双轮10米

2.个人双轮第一10米

3.个人双轮第二10米

4.团体

5.传统弓个人单轮10米(36支箭)

6.传统弓团体

(六)女子丙组

1.个人双轮10米

2.个人双轮第一10米

3.个人双轮第二10米

4.团体

5.传统弓个人单轮10米(36支箭)

6.传统弓团体

六、运动员资格

(一)参加比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渝体〔2011〕290号)文件规定的注册运动员,并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赛,以市内射箭俱乐部报名,代表俱乐部参赛。参赛运动员凭有效的重庆市第二代身份证参赛。

(二)所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能参赛。各代表队在为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要做好比赛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各代表队应按照应急预案积极主动的处理,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

领队1人,教练员、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运动员年龄组别

1.甲组: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

2.乙组: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

3.丙组: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 本市身份证和代表重庆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适龄集训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四)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不得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射箭协会最新审定的《射箭规则》,《射箭规则》以外所设项目按本次比赛规定执行;对比赛结果提出抗议,缴费200元/次,提出申述,缴费400元/次。

(二)比赛检录时,运动员需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三)每个距离每组每人射6支箭。

(四)参赛运动员须统一上装参加比赛。

(五)竞赛弓种为反曲弓,运动员在参赛器材上如有冲突自行调整。

(六)靶纸规格:70米使用122厘米靶纸;50米、10米使用80厘米靶纸;

(七)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虚报环值,否则,第一次给予警告,若再次虚报环值,将立即取消该运动员本小项比赛所取得的成绩。

(八)各项目在录取名次中出现同环进行附加赛;排名前16的选手参加个人淘汰赛,出现同环进行附加赛;淘汰赛采用局胜制。

(九)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队(含3人,不含3队)的竞赛小项不设项。

(十)竞赛日程另行通知。

九、录取名次和计分方法

(一)录取名次

各单项录取前八名,分别颁发成绩证书,前三名颁发奖牌。如参赛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数录取。

团体总分前三名颁发奖杯,四至八名颁发奖状。

(二)计分方法

1.各单项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

2.奖励单位:根据各单位参赛项目名次得分之和排团体总分,若相等,则以金牌多者团体总分名次列前,余类推。

3.个人排名赛最好的三名运动员成绩相加之和,作为团

体项目成绩。

十、报名

(一)各参赛单位赛前15天将报名表传至市射击校训练科邮箱。

(二)在报名后,抽签前,每队可调换一名运动员,但超一人需向大会交手续费50元/人。抽签后,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实在需要调换,每人次200元。已报名抽签后弃权的,300元/人(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和意外证明除外)。

(三)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100号(重庆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

电话、传真:68585982,

QQ群:15042055,QQ邮箱:37856855@qq.com ,

联系人:张琳琨 13896165901,舒勇18623178911。

十一、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奖

按大会下发的“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教练员”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十二、裁判员

裁判员由大会统一选派。

十三、经费

各队往返交通,食宿自理,大会推荐酒店。

十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再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重庆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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