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长寿区
重庆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三、竞赛日期及地点
2018年7月9日——7月13日在金凤镇海兰村11组100号举行。
四、参加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
五、竞赛项目
(一)男子甲组
1.10米气步枪60发
2.10米气手枪60发
(二)女子甲组
1.10米气步枪40发
2.10米气手枪40发
(三)男女混合甲组
1.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
2.10米气手枪混合团体
3.飞碟双向25靶
(四)男子乙组
1.10米气步枪60发
2.10米气步枪60发团体
3.10米激光步枪60发
4.10米气手枪60发
5.10米气手枪60发团体
6.10米激光手枪60发
(五)女子乙组
1.10米气步枪40发
2.10米气步枪40发团体
3.10米激光步枪40发
4.10米气手枪40发
5.10米气手枪40发团体
6.10米激光手枪40发
(六)男女混合乙组
1.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
2.10米气手枪混合团体
(七)男子丙组
1.10米气步枪30发
2.10米气步枪30发团体
3.10米激光步枪30发
4.10米气手枪30发
5.10米气手枪30发团体
6.10米激光手枪30发
(八)女子丙组
1.10米气步枪30发
2.10米气步枪30发团体
3.10米激光步枪30发
4.10米气手枪30发
5.10米气手枪30发团体
6.10米激光手枪30发
六、运动员资格
(一)参加比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渝体〔2011〕290号)文件规定的注册运动员,并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赛。
(二)所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能参赛。各代表队在为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要做好比赛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各代表队应按照应急预案积极主动的处理,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七、参加办法
(一) 每队参赛人数,领队1名,教练员、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 运动员年龄、组别规定:
1.甲组: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
2.乙组: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
3.丙组: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运动员可以以小顶大,但不得跨组别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射击协会最新审定的《射击规则》及补充条款的有关规定,射击规则以外所设项目按本次比赛规定执行;对比赛结果提出抗议,缴费200元∕次;提出申述,缴费400元∕次。
(二)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队(含3人,不含3队)的竞赛小项不设项。
(三)个人赛和团体赛(除混合团体)同时进行。甲、乙组个人赛全运会项目资格赛前八名进行决赛,其它项目和丙组不进行决赛。
(四)团体项目(除混合团体)成绩,由指定参加团体赛的三名运动员个人项目资格赛环数相加之和计。
(五)所有的团体项目(含混合团体),每单位只能报一个队参赛。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须在报项表上注明。
(六)比赛检录时,运动员需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七)运动员在比赛记分射中脱靶,应立即报告裁判,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运动员本小项比赛成绩。
(八)运动员不得跨枪种、跨组别参赛。运动员在参赛时间上如有冲突自行调整。
(九)所有组别,射击姿势均为无依托。
(十)竞赛日程另行通知。
九、枪弹器材
(一)比赛枪弹自备。枪弹运输必须按《枪管法》和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请各参赛单位凭本次比赛规程和补充通知到当地公安分局办理枪弹携运手续。将参赛运动员的枪弹名称、型号、数量传真至市射击校,以便统一上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备案。
十、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各单项录取前八名,按13、11、10、9、8、7、6、5计分,分值分别加入步枪或手枪团体总分;前三名颁发奖牌和成绩证书,四至八名只颁发成绩证书。如参赛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数录取。
根据各单位参赛项目积分之和排列步枪团体名次和手枪团体名次;若团体名次相等,则以个人项目金牌多者团体总分名次列前,余类推。前三名颁发奖杯,第四至八名颁发奖状。
十一、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裁判员、教练员奖
按大会下发的“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教练员”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各队按下发的代表队报名表认真填写,于赛前15天将报名表发送至邮箱:37856855@qq.com,逾期视为未报名参赛不予安排,一经报名不得更改,参赛号码布由我中心制作。
(二)报到日期地点
报到时间:于7月9日在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报到。
(三)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100号(重庆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
训练科、传真:68585982
联系人:张琳琨 13896165901、舒勇 18623178911。
十三、裁判员
裁判员由大会统一选派。
十四、经费
各队往返差旅、食宿费自理。
十五、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重庆市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