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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七运组委会办〔2024〕13号)

日期: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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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运会各代表团、各竞赛组织单位,组委会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体育局代章)           

2024年5月7日             


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七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代表团参加人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营造和谐健康的竞赛环境,确保市七运会公平、公正、文明、健康,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七运会所有竞赛组织者和参加者。

第三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代表团

第四条  各代表团要高度重视市七运会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市七运会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未达到设立代表团条件的单位,相关参赛项目的领队要全面负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严肃竞赛纪律。

第六条  各代表团要严格履行与市体育局签订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代表团在市七运会竞赛期间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逃避兴奋剂检查等),将对该代表团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情况报至代表团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和市七运会排名资格,相关单位、人员按照《重庆市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出现重大运动员资格问题、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将视情况给予代表团扣除奖牌(先金牌、再银牌、最后铜牌)及相应分数、通报批评(含将通报批评报至所在地人民政府)、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取消市七运会排名资格等处罚。

第七条  鼓励各代表团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主动放弃市七运会参赛资格的,将不做处理。

第八条  对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举报,原则上截止到各单项比赛召开的竞委会(或联席会)会议之前。如开赛后仍有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为保证举报的严肃性和保证比赛的正常秩序,举报材料必须经由各代表团团长签字。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所有举报材料须提供详实的相关证据,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方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进行现场处理;证据不详,需进一步查证的,不进行现场处理,比赛正常进行,待赛后举报方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材料并经进一步查证后再进行追加处理。

第三章  运动队、运动员

第九条  各运动队(员)严禁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雇佣他人,严禁与其他单位搞“君子协定”,严禁使用兴奋剂。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运动队(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第十条  运动队(员)在比赛中有谩骂对手或裁判等侮辱性违纪行为的,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并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等暴力性违纪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单项竞委会可取消该运动员本项目比赛资格;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集体打架斗殴行为,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第十二条  运动员无故弃权的,将取消其后续比赛的参赛资格,并取消其已获得成绩。

第十三条  无论出于何种因素,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视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取消其所有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运动队或代表团给予追加处罚。

第十四条  运动队(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行为的,即视为罢赛,参照第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在比赛开始前,已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或在该项比赛结束后,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被取消的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员(队)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各运动队应当按要求组织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准入,运动员必须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经审批通过后,方能参加市七运会相关项目比赛。

第十七条  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按照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取消该运动员的相应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给予该运动员两年内禁止参加市级比赛等处罚。

第四章  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运动队领队、教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同裁判人员进行有碍比赛公平、公正的私下联系和接触,不得宴请或送礼给裁判人员、竞赛管理人员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单项竞委会有权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教练员临场指挥资格或领队、工作人员现场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赛场纪律,做好运动员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运动员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运动员出现违纪行为或不良苗头,要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不得干扰和影响竞赛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教练员在比赛过程中,对比赛有异议可向各项目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凡以错误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运动队(员)进行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由单项竞委会对教练员给予停止场上执教资格、赛区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领队或随队工作人员在比赛过程到主席台、申诉席、记录台等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竞赛工作,与裁判员发生直接冲突,辱骂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的,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驱逐出场。情节严重的,由单项竞委会给予追加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将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管理不善的,给予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怂恿或直接参与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其市七运会工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将追究其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市体育局《重庆市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执行裁判任务时坚决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坚持原则,不徇私情。遵守组委会、单项竞委会的有关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赛区期间,除单项竞委会指定或安排的工作外,严禁裁判员与运动队、代表团等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单项竞委会发出的公告、裁决等由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宣布和解释,其他裁判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对任何人发表解释、评论和非议。

第二十七条  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作息制度,比赛期间禁止酗酒、赌博。

第二十八条  凡违犯上述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体育局各直属备战单位、市棋牌中心在职干部职工不得代表任何代表团(队)参加市七运会各项目比赛。

第三十条  全市各备战单位和市体育局系统各运动队在编在岗教练员、各类干部职工(含聘用的专职教练员)严格执行《重庆市体育局运动队管理“十项严禁”纪律规定》(渝体〔2023〕280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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