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体〔2020〕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
2016年3月,重庆市体育局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有关要求,制定了《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16〕62号)。该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创了本市裁判员管理工作新局面。但部分协会对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对裁判员培训和认证工作管理不规范、执行制度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给体育行业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裁判员管理和培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裁判员是体育竞赛进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业务水平精湛,职业道德良好的裁判队伍,对各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协会应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要用发展的眼光,前瞻性的工作措施及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员培养工作。
二、承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的各级协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约束收费行为。在裁判员培训及其他管理工作中,按规定应由裁判员个人负担的经费应通过协会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的环节,坚决不得收取费用。
三、相关市级协会所认证的一级裁判员及当年由上级体育组织批准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按年度进行注册并于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前将裁判员相关信息录入“重庆市竞技体育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和管理。
四、部分全国单项协会如对一级及以下裁判员证书的编号有具体要求,则按其规定执行,否则按《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16〕62号)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20年11月12日